修普诺斯0907
工作规范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一)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二)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方认证;(三)满足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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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如下信息。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其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对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以及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可不输出纸面资料的情形做出了相应规定。可以说,《规范》在政策层面实现了无纸化的破冰,是工作规范的重要突破之一,对企业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乃至对整个社会信息化应用的深入都将带来深刻的影响。《规范》的出台将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并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如今,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电子资料能够代替纸面资料,然而受过去文件规定以及习惯和观念的束缚,企业不得不将电子会计资料输出为纸面文件,造成纸张、设备、能源、人力以及储存空间的消耗。另一方面,《规范》从政策制度层面认可电子会计资料的有效性,免除企业对一定范围内会计资料的打印责任,并对相关的要求做了详细说明,这既方便会计人操作,也有利于发挥企业的信息化主体作用。“尽管无纸化是方向,但从会计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结果的证据和线索,具有保存价值来讲,会计资料无纸化也不是无条件的。《规范》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资料可以无纸化管理;二是只有在保证会计事项可追述、可证明的条件下,才能对会计资料进行无纸化管理。”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强调,“两条规定的区别在于,第四十条是关于内部生成会计资料的,而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外部获取会计资料的。”据了解,《规范》明确规定,可以无纸化管理的内部生成会计资料有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这里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而辅助性会计资料则含义宽泛,包括固定资产卡片、项目辅助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各种会计资料。《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财政部要求,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若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以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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