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遥CITY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黑马胖子666
文/财税有道 做会计的都知道,在这个行业唯一不变的就是每天都有新的政策变化,从2018年初的会计准则变化,到最近会计准则又有新的科目调整,会计人简直要忙疯了,根本学不过来。 那么,新收入准则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收入准则主要的变化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化,对收入的确认更明细,可以根据以下的迹象来做职业判断: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实的收款权利,即客户对该商品负有现实的付款义务;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即客户已经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了该商品; 其他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上述6种迹象不需要同时具备 ,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条能够证明客户拥有了控制权,就可以确认收入。 有了确认收入的标准,收入确认后,怎么计量呢? 二、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 第1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2步,识别合同中的单向履约义务; 第3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4步,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向履约义务 ; 第五,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这5步怎么操作? 三、 识别合同 识别合同,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 合同各方已经批准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有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者金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未来经营收益) 一般来说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暂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工作中有些交易刚开始就停止了,比如,本来要给客户盖栋房子,对方已经付款了,结果由于对方的原因合同终止了,也就是这个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了,而且企业已经收取的款项对方不再索要, 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作为一种负债来核算。 四、识别履约义务 企业需要确认收入的内容就是要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比如:保修) 单项履约义务包括两类: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比如:酒店服务、有线电视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例1:4S店卖给客户一辆车,这辆车就是可以明确区分的一个商品,并且承诺保修期三年, 这就意味着合同中另外一个履约义务。 那么,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在一个合同中有几项单项业务,要根据单项的履约义务来确认。 还有,有些时候是一系列的实质相同,转让模式相同的可以明确区分为商品或服务。 例2, 我们住酒店,每天酒店提供的服务实际上都是相同的,打扫卫生保洁是一系列的,我们可能要住10天半个月,那么这就是一系列实质相同的服务,在区分的时候就把它作为一个单向的履约义务。 例3,某建造承包商为客户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合同价款是50万元,同时该企业承诺为客户提供3年电梯的保养服务,其价格为6万元,一次性收取。 在这个合同中,建造承包商给客户提供了两种履约义务:安装电梯和保养电梯,这两项可以明确区分的。那么,电梯安装确认收入50万元,一次性收取 6万元的保养服务分期确认收入。 在准则中还规定下列情形,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 1、企业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以 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品转让给客户 ;即企业把合同中所有承诺的商品组合到一起转让给客户。 例4,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为客户建造办公楼一栋,该施工合同中用到钢材、水泥、结构件、木材等。其中钢材、水泥和部分板材的品牌、规格在合同中以清单的形式附在合同后面。 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施工过程中要使用的各种材料,但是施工方不是材料单独卖给对方,而是把这些材料组合在一起卖给对方,给对方提供的是一个建筑产品。 2、该商品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的修改或者定制,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把两种商品分别看作是两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例:企业卖给客户一台电脑,同时提供和这个电脑匹配的软件,如果专门针对这个电脑修改了软件,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把软件和电脑分别看作两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 这种情况也不应该把合同拆成两部分,比如,在安装工程中给客户安装设备,企业把设备提供给客户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就不能把设备和安装服务拆分开,因为它们是密切关联的。 五、履约时间的判断 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是在 一段时间内 完成的,还是 在某一个时点 完成,根据下列条件判断: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例5,甲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乙运输公司接替甲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 表明客户在甲企业履约的同时并消耗了甲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这种履约义务就属于在一段时期内完成的履约义务。 例6、甲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 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的设计,并与甲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照当月工程进度向甲企业支付工程款。 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为客户所有。 客户在该厂房建造过程中能够控制在建的工程,那么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在一段时间内履约的合同。 例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了该船舶的建造, 乙公司是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那么这种情况属于第3个条件,也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履约合同。 六、交易价格的确定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 第三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增值税要交给国家,这实际上是替国家收取的一笔款项,在确认收入的时候要作为应交税费来处理,包括销售过程中替政府部门收取的基金。 1、如果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 按照期望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 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因素消除时累计已经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 企业在评估累计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例8,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1栋厂房,合同约定的价款是100万,但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之内竣工, 则需支付10万元的罚款,该罚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估计: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90%,工程延期的概率为10%。 这就是一个可变对价,企业有可能收到的是100万,也有可能收到的是90万。 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按照刚才说的原则,考虑按照最有可能的金额确认。 例9,2018年3月,康美装饰公司向客户提供装修服务,合同价款是300万,并向客户提供了质量保障,同意完工3个月后, 如果室内环境不达标,就按照合同价的10%向客户支付赔偿 ; 完工6个月后,如果内环环境不达标,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客户支付赔偿。 康美装饰公司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预计各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如下表所示(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这个也是一个可变对价,根据概率确认交易价格=(300×50%+270×30+240*20%)=279。 2、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 合同开始, 企业预计客户取得的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 例10 ,2018年1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是30个月,工程造价是8亿元(不含税价)。 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于完工时进行竣工结算 ,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日内支付; 除了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果结算之后5日之内付款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和对方约定2年后质保金退还,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不是为了提供融资服务,因此,质保金没有重大融资成分。 例11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 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 ,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签订合同时,对商品没有控制权不能确认收入,但是企业已经收到了有关的货款,所以这种合同涉及到一个重大的融资成分。 甲公司在20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报酬率是6%,上述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且不考虑相关税费。 在20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94,400 贷:合同负债4,494,400, 合同负债相当于预收账款,这种情况下不能确认收入 20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240000(400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40000 20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254400(424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54400 同时结转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449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494400 4、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 ,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的确定交易价格。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比如:企业给客户盖了房子,客户不给工程款,用房子抵款就属于非现金对价。这种情况下,要看客户房子的公允价值是多少。 七、确认收入 确定了交易价格之后,接下来是应该把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业务中,看每一个单向义务的价格是多少来确认收入。 按规定合同开始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间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各项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在 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产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者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比如,施工企业完成的建筑平方米、完成的公路里程等都可以作为产出法计算的依据。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比如, 按照成本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其实就是投入法 。 例12,甲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 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了60根 ,剩余部分预计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这个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 2018年年底,履约进度就是60/100=60%,确认的收入=10×60%=6万. 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1、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2、已经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约业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例13,2018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1栋办公楼,包括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价款是100万。 甲公司预计总成本是80万,其中电梯的采购成本是30万。 201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的验收, 客户已经取得了对电梯的控制权 ,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1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01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的成本是40万,其中包括支付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费人工5万。 这种情况下,算完工进度如果按40万作为已经发生的成本就不太合理,所以 2018年12月份合同履约进度:(40-30)/(80-30)=20% 应确认的收入和成本金额分别为: (100-30)*20%+30=44万 (80-30)*20%+30+40万 3、 当履约进度不能够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总结一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中,特别强调合同,强调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和权利,而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是纸质的合同,但是收入准则里说的合同包括纸质的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所以,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职业判断。
乐趣小鱼
1、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处于第一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件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它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具体准则的制定上,而且对实际工作也具有指导作用。2、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有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会计准则16项。它们是:1号——存货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4号——固定资产准则;5号——生物资产准则;6号——无形资产准则;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8号——资产减值准则;9号——职工薪酬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准则;11号——股份支付准则;12号——债务重组准则;13号——或有事项准则;14号——收入准则;15号——建造合同准则;16号——政府补助准则;17号——借款费用准则;18号——所得税准则;19号——外币折算准则;20号——企业合并准则;21号——租赁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24号——套期保值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准则;34号——每股收益准则;35号——分部报告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这38项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具体会计准则可以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资产减值,职工薪酬,借款费用,收入,所得税,每股收益,股份支付,企业年金基金,政府补助,租赁,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合并,外币折算等准则项目;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金融工具列报,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项目。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它主要解决在运用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帐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金融企业的业务与工商企业的业务存在很大的区别,在会计科目的设置、帐务处理等方面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有必要按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新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随着近两年资本市场的发展,部分企业开始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经常被问到,存在哪些主要差异,笔者就浅谈几个常见的差异,希望能对有转换新准则需求的财务人员有所帮助。1、新会计准则相对企业会计制度,更强调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规范性,不再对是否有发票等税务问题进行强调(只是作必要的关注,毕竟税务问题只是财务的一个方面而已)。因此,(1)在新会计准则的报表中,已没有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项目,而是将这些项目,根据其核算的业务性质,分别计入预付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等项目中。(2)留底的进项税金:反映在报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3)预付设备款:由于不符合流动资产定义,因此,在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应计入非流动资产的项目。(4)预付工程款: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超过工程量预付的,计入非流动资产。(注:不再根据发票情况进行核算,而是充分体现其“财务”属性)(5)预付款项与应付账款暂估存在对应关系的,应对冲,以反映其财务本质。(6)收入的确认,以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是否开票(本条不是新旧准则的区别,只是特别强调一下:不按此标准核算的,无法满足资本市场对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2、对于应收款项等,归入金融资产,需按照金融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其中,关于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和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较大不同,需要特别关注。建议查看一下上市公司年报就知道了。3、新会计准则规定,必须采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因此,受上述坏账准备通常需要计提的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也都是需要确认和计量的。4、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分类,区分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等。5、股份支付,需要确认和计量。6、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有变化,权益法的核算方法有较大变化,需关注。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2006版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等等。
许清池79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敏足一世
(1)新准则与原准则包含内容的差异。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5个部分。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3)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4)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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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企[2018]48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18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说明福利费不再需要计提,据实列支就好。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和财务通则解读不一致,具体如下:一、税法规定和解读:国税函〔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1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1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解读为2018年以后不需计提,实际发生额列支但不超过标准2.5%二、对于财务通则的规定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财企[2018]48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18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财企[2018]34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财务通则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没变化,计提还是可以的综合上述规定,税法和会计不同的规定,请选择应用。不知对您有无帮助。我个人建议实际发生时列支,不需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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