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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级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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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爱华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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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以便会计机构早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具体要求是:

(1)会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2)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 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3)会计人员移交前必须将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未记的帐目应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印章,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说明;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帐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和数额。

会计移交清单表格

252 评论(10)

julielovecat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

第四、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有监交人 ,移交人, 接交人。

扩展资料:

在会计人员交接常出现的疏漏有:

① 总账与明细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

② 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不符。

③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不符。

④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既未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也没有做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⑤ 有关资产的明细账余额与实物不符。

⑥ 有关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情况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会计交接

138 评论(13)

开心3点0

会计移交清单(基本格式)兹有 单位 ,因工作需要,会计工作从 年 月 日起将移交 ,现将具体事项移交如下:一、 账簿1、 本年1月至 移交上月止会计账簿余额大小写,(是指银行存款余额,要求必须与银行、出纳核对无误,并加盖银行、出纳印章);2、 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账簿(要打出来装订好);3、 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会计账簿册数,(可列表附后);4、 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纳账簿册数,(可列表附后);5、 往来账(需要说明发生原因,处理意见);二、 会计凭证1、 本年至所移交止月会计凭证本数;2、 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会计凭证册数,必须装订好移交,(可列表附后); 三、会计报表1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会计报表;3、 所管的会计报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会报表册数,必须装订好移交,(可列表附后);四、其它会计资料;五、实物;六、附表(顺序):附表一(资产负债表);附表二(科目余额表);附表三(往来款明细表);附表四(会计账簿清册);附表五(出纳账簿清册);附表六(会计凭证清册);附表七(会计报表清册);附表八(实物清册)。兹移交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年 月 日

139 评论(13)

秋末夏初

会计交接清单明细是月份表,因为月份表是公司开业以来的第一个月至接账月份每一个月的“记账凭证”、“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国税申报表”、“地税综合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70 评论(10)

溪爱Mr彬

会计移交清单(基本格式)

兹有 单位 ,因工作需要,会计工作从 年 月 日起将移交 ,现将具体事项移交如下:

一、 账簿

1、 本年1月至 移交上月止会计账簿余额大小写,(是指银行存款余额,要求必须与银行、出纳核对无误,并加盖银行、出纳印章);

2、 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账簿(要打出来装订好);

3、 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会计账簿册数,(可列表附后);

4、 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纳账簿册数,(可列表附后);

5、 往来账(需要说明发生原因,处理意见);

二、 会计凭证

1、 本年至所移交止月会计凭证本数;

2、 所管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会计凭证册数,必须装订好移交,(可列表附后);

三、会计报表

1、移交本年1月至移交月的会计报表;

2、 所管的会计报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会报表册数,必须装订好移交,(可列表附后);

四、其它会计资料;

五、实物;

六、附表(顺序):

附表一(资产负债表);

附表二(科目余额表);

附表三(往来款明细表);

附表四(会计账簿清册);

附表五(出纳账簿清册);

附表六(会计凭证清册);

附表七(会计报表清册);

附表八(实物清册)。

兹移交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填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纪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纪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营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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