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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充分调动广大财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会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会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并已取得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晋升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凡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五条凡申报晋升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各年度考核结果要求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通过全国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三、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 四、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五、了解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第九条工作经历和能力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强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三、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本专业工作和本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 五、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六、组织指导财会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业绩与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行业或本部门撰写五篇以上财务(市场、成本、营销、预算、决算)分析报告,报告数据准确,结论被有关决策部门采纳。 (二)主持制定本行业或本部门财务管理规章一制度五项以上,明显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三项以上地市级重要财会问题的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二项以上省部级财务会计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条例、制度和办法等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主持大型项目(或企业)的主要财会工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六)主持审验过大中型企业的全面财务工作,并作出有深度和价值的分析与评价,其成果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七)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一项以上,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含相当的等级奖励,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二项以上。 (八)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成果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二、著作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公开出版一本会计专著或译著。 (二)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教材一部以上(担任前三名主编或副主编,编写工作量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杂志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是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九种特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一、评审有关规定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按照黑人发〔2007〕49号、50号和黑人发〔2008〕82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在乡镇工作的(含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四)同级改职高级会计师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五)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的人员应提供参加2011年度由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佐证材料。 (六)各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更新后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录入和上报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二、需提报材料和资料 (一)B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实行等级化管理的地区,申报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级由省财政厅确认。 (二)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新版B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四)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五)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单位聘任证书或聘任协议。 (六)评审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学历证明。根据黑人发〔2007〕192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包括党校)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需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方可申报。 (七)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审查表》、各类原始证书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八)同级改职人员应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级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应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佐证材料。 (十)《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十一)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11份,以A4纸打印)。推荐材料内容包括: 1、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 4、单位意见。 (十二)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 (十三)中直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委托评审文件,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三、申报程序 (一)中直、省直部门申报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将评审材料报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申报人员,按所属系统报送申报材料。 (三)各市(地)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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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6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规定如下: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 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中高级会计师的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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