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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找法网小编介绍如下: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对于票据质押,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的.只要在票据登记簿上做一下备查即可。
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 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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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在质押票据时,不用做会计分录。票据质押是以票据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所谓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的金额付款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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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在质押票据和开立票据时,都不用做会计分录。因为没有实际交易,且未形成债务、债权转移,形成的表外资产与承诺。只需要在备查帐中做登记就可以。以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银行重新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客户的结算需要的一种票据业务操作形式。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方式 : 1.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 2.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约10分钟查询好。 3.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付款,贴现款约20分钟到帐。 4.企业确认贴现款到帐,交易完成。 二、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 1.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我们公司。 2.我们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发查询,一般在1-3个工作日内回复。 3.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在我们指定银行付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付款,贴现款约20分钟到帐。 4.企业确认贴现款到帐,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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