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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入账:一、专家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属于临时劳务报酬性质,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核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般情况应该到税务局开据劳务费发票,据票入账。二、专家为本单位员工,发放专家评审费应该视为发放员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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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2、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第二天以后800元/人。专家评审费如何入账:1、专家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属于临时劳务报酬性质,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核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该开据劳务费发票,根据发票入账。2、如果专家是本单位员工,那么发放专家评审费应该视为发放员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第九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十条 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十一条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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