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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仲裁申请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在我国,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二、组织仲裁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三、审理案件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1、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2、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四、作出裁决【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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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二)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三、开庭、裁决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多少情况下,仲裁的步骤包括三种,一种是申请和受理,第二种是仲裁庭的组成,然后是开庭裁决,其中开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想要我们满意的答案的话一定要提前准备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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