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不是吃素的
我们提倡权、责、利的统一。这是内部控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做事儿的一个规矩。验证发票真伪,目的是保证会计记录(凭证)的真实性,这是利的方面,是和财务部息息相关的。所以,理论上,确实应当由财务部会计人员验证后,在发票上加盖验证章。若财务部不做,采购部做也未尝不可,但是要明确,出了问题,不应当是采购部的责任,财务部应该背。补充下,采购发票的真伪问题,反面考虑下,比如说,财务发现了假发票,那么采购部应该承担第一性责任;如果假发票没有没财务部发现,而在后面被审计或者税务发现了,采购部承担第一性责任,财务部承担第二性责任。毕竟发票来源是采购取得的,采购部有责任保证它对接的供应商是没问题的,采购人员应该忠于职守不去取得假发票。采购部取得发票,又自己验证发票真伪,这两个行为本身是不相容职务。也就是,即使是从税局网站上打印出验证回执,那么如果采购人员自己PS一下篡改了呢,财务部能发现吗?很难发现的。所以,还是应该是财务部的职责。只是可能考虑到采购部PS发票验证回执的可能性小,发票多财务部人手有限等因素,综合权衡后由采购部来验证发票,这种做法,是权衡风险后采取的措施,不意味着采购部验证发票是一种应然的、天然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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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虚假业务发票入账会计有票据的审查责任。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