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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丫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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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上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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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要素受税法和会计两方面的影响,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学科,它也应该有自己的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要素)。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指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来计算的。税种不同其计税依据也不同,有收入额、销售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也可称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简称“会计收入”)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

确认应税收入应根据两点:①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发生非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应税收入,而只是会计收入。②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

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也是按财务会计原则和标准进行。但在具体掌握上,税法又有例外,如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予以确认:①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为因果关系,如为因果关系,可按比例扣除;②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③对特定项目,不论财务会计按什么会计原则,均不得超过扣除标准。如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成本,在所得税中应是计税成本。

由此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

四、应税所得

财务会计学与税务会计学中“所得”的含义有所不同。财务会计中的“所得”就是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税务会计中的“所得”即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差。

在税务会计的实务操作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是负数,即为账面亏损。在账面亏损基础上,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仍是负数,即为应税亏损。对所得税应税亏损,可按税法的规定在五年内进行税前弥补。但若企业有意虚列亏损,则视同偷税行为。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它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之乘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

计税依据体现征税的广度,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计税依据,除附加税外,各个税种均有独立的计税依据;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各个税种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减免税如果是对税基的减免,则体现在计税依据中,如果是对应纳税额的减免,则是一个单独的因素。此外,退免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六、税务会计要素的平衡关系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称为资产负债表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称为利润表要素。由此构成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入-费用=利润。

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纳税人会计核算中的基本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前者适用于所有的税种,后者仅适用于所得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本回答由网友推荐举报| 答案纠错 | 评论 0 0其他回答对税务会计的认识财务会计有两方面的延伸:一是以企业财务报告为基础的、以满足证券监管等部门需要为目的的延伸;一是与税收法律关系方面相适应的延伸——税务会计。笔者认为,税务会计在一些方面已经具备了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类似的学科特征,与财务会计的其他延伸明显不同。在此,本文就税务会计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评述。一、税收制度是国家参与财富分配的产物。人们在提到税收法律关系时,常常强调其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如果用动态的眼光来看,这三种基本特性都是存在一定相关范围的。首先,如果经济生活的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即使在政局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性也是有限的。其次,无偿性也是较片面的。严格来说,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应是“直接无偿”而并非“绝对无偿”。政府在向纳税人征税的阿时,承诺了向纳税人提供安全的保护、博弈的规则等。最后,如果政府的政令不能通畅或无力控制局面,它将失去纳税人的信任,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关系的强制性也同样会大打折扣。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实质上象投资者、债权人一样,也是对企业的净资产和创造的现金流量拥有要求权的主体,企业允许政府参与财富的分配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仍然是一种交换关系,而并非超脱于经济关系之外的一种强制力量,仅仅是为了避免过高的成本,这种关系才形成了种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本质特征。二、税务会计姓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街廿手段。税收权利义务关系导致了税法和有关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税务会计是对这两种不同基础上产生的会计信息的调整手段。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种种权利义务承诺的效率与收益需要借助信息来反映,税务会计正是其凭借的手段。例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就是国家参与企业财富分配方式和手段的重大变动。如果企业中存在健全的税务会计体系和详尽的税务会计资料,就可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税制改革前后的企业实际税负变动情况,也可以大体估计出在一定成本基础上,企业获得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成本变化情况。三、税务会计是税制完善的动力。税务会计是在将依照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法规定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方法。有经验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量使自已的实际税负最小化。而政府则要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这样,纳税人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税法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税务会计就是达到这种动态均衡的必要条件。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理性地选择自留在纳税活动中的行为。税务会计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已经体现出它作为会计学一个独立分支的学科的基本特征。四、税务会计是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的工具。税收法律关系的交易性本质,决定了纳税人作为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买方所拥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纳税人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税制是否有效率,而是政府在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有活力的环境方面是否有效率。如果没有税务会计,企业将无法有效地掌握自己这方面的支出,这样的交易显然不可能是公平公证的。在没有税务会计的国家契约中,也必然缺少监督政府的有关手段,至少是缺乏这些监督手段所必祷的信息,而税务会计恰恰能准确地加工和提供这些信息。五、提供政策运用的空间。纳税企业建立健全税务,会计核算制度,有利于为建立企业准则体系及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解除后顾之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注重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的束缚和管制。发展税务会计,等于给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松绑,有助于使规范经济生活的立法活动进人快车道,用更客观、间接的调控手段取代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由此可见,从需求角度分析,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许多方面也已经具有了作为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六、税务会计的供给分析。税务会计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不仅仅体现在需求的必要性方面,而且体现在供给的可能性方面。首先,税务会计只需对现有会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而不必再增加新的岗位和人员,况且目前企业都已经有固定的办税人员,因此开展税务会计工作,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并不显著。其次,税务会计具体工作是与财务会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运用的仍然是财务会计的基本方法,会计核算仍然要遵循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只是因纳税目的而发生调整的产物,它与财务会计的主要不同在于提供信息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税务会计工作并非是另起炉灶,而是与财务会计一脉相承的。最后,税务会计除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一些备查薄之外,一般无需另设账薄,税务会计的大部分工作都是通过财务会计凭证和账薄完成的,其最终工作成果也体现在会计报表中,仅提供专门资料供管理当局使用或供税务机关审核。尽管税务会计长期以来被看作财务会计的延伸,但事实上,税务会计在许多方面已经具备了成为与财务会计并列的会计学分支的学科特征,即从需求方面来看,税务会计已经具备了独立成科的必要性。引入国家契约理论、围绕税收法律关系展开分析,这些特征体现得尤其明显。从供给方面分析,开展专门的税务会计工作,并不产生高昂的成本,相反,给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均会带来可观的收益。

涉税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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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鹭的宝贝妞

试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摘 要: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涉及面较窄,只有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其本身并不复杂,但会计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处理却出现四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为此,在现行制度下,对于该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列示。

关键词: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

1 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解读

1.1 对视同销售业务含义的理解

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会计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确认收入的问题。本文认为,视同销售就其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应视同正常销售业务计算销售税额并缴纳增值税。

1.2 税法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涉税会计处理上分为两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将货物交付别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以及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销售,都应视同销售,即应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对此,可以理解为,产品完工后增值额已经产生,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一方面可以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流失。

(2)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所谓“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应注意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包括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那么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即应把进项税额转出。对此,可以理解为流转过程已经结束;如果购进货物用于动产在建工程,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税法的精神实质,仍应视同销售,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对此,可以理解为流转过程还要继续,税款抵扣链条不能中断。

(3)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以及用于投资。所谓“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在涉税会计处理上分为将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和用于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方式的投资。

对于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增值税是流转税,只要商品发生了流转就应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该类业务发生时,产品已从企业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包括股东、投资者、被投资者、受赠人),加之产品完工后增值额已经产生。为此应计算产品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防止税款流失。

2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的确定;二是涉税会计处理。对于第一个问题前文已阐述;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视同销售业务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科目核算。在先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三种情况。

2.1 会计核算时应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涉税会计处理。

发生该业务时应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实际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当转出,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涉税会计处理。

该业务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将货物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二是将货物用于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方式的投资,其处理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该业务发生时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相关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2.2 会计核算时视为正常的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

(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涉税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该类业务发生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其涉税会计处理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企业决定发放时,借记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时,按自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的销售税额,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但应注意:若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即借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涉税会计处理。

对于该业务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知:发生该业务时,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该规定目前仍在使用,结合先行会计相关政策,其业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股利(含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同时按实际成本结转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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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Z大人

初级会计实务除了纳税实务方面的内容,还有其他的。

《纳税实务》是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核心课程、岗位技能课程,理论与实践结合程度比较紧密。在有的学校,将其称之为《税法》、《中国税收》等名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对国民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和稳定保障作用。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纳税实务》课程作为高职高专会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着培养学生熟悉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体系以及从事基本涉税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任务。其课程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基础知识、涉税操作实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等。

初级会计实务

内容有:项目、任务、知识目标具体要求、技术目标具体要求、素养目标具体要求、课时、教学方案与手段、考核内容。会计的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的职能: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会计的对象:会计的对象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即特定主体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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