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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hmoo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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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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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这门课程学习起来感觉不陌生,再加上认真听课,是比较容易通过的。但对于法律法规,必须注重理解,只有理解了,才能记忆。平时复习时要多归纳总结,可以采取考前集中记忆的方式来复习。2.紧扣教材,以教材的讲解为准。对初级会计考试教材可分三步阅读:第一步通读(从头至尾认真阅读,对教材的体系、内容能大致了解);第二步细读(对具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一定要细看、弄懂);第三步精读(重点章节的内容在考试中约占65%,考生一定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重点章节一定要多花工夫重点掌握)。3.练好基本功。对于初级会计考试基本概念、基本法律规定必须全面把握,深刻理解,并记住一些关键词和关键句子,尤其是一些涉及到金额、日期、百分比等的知识点要特别注意。因为考试中60%以上的题目是涉及到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定的。4.善于归纳比较,学会融会贯通。初级会计考试中每个法规均有内在主线,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托收承付等几种结算方式应加以比较,总结出结算地域范围、结算金额、付款期限、是否可背书等方面的差别。这门课基本概念、法律规定相当多,且前后容易混淆,怎样才能准确地记忆?一是要理解记忆,二是要系统记忆,三是要比较分析记忆。不要死记硬背,更不要“押宝”式地记几个问题。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建议。希望各位考生在考试中能取得佳绩,大家要抓紧时间备考。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初级会计经济法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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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tang1

王老师:上海财经大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一次5科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一次通过5科)。现担任中级会计师讲师,注册会计师财管、审计讲师、兼职大学教师。同时拥有多年的财务会计授课经验已培训学生50000多人次。因授课幽默且具有感染力,条理清晰而重难点分明,深受学生爱戴。2012年-2013年中级会计师过关率比同行业高300%。陈老师: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会计硕士、高校讲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具有近十年的会计培训经验,是著名的会计考试辅导专家,极高的考试过关率,是许多会计类培训机构争抢授课的金牌会计讲师。幽默的会计教学和独特的对会计知识的理解,加之陈老师创制的许多会计口诀学习法让学员记住考试的要点,让每个学员动力十足的学习、备考、轻松应对会计各类考试。相信你的一次选择将实现你美好会计人生!汤老师:毕业于西南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现任高校会计讲师。讲课逻辑性强,条理清楚,幽默风趣,教学认真负责,能充分带动课堂气氛,能用简单明了的方式讲述考试的重点、难点和考点。长期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助理会计师考试辅导,深受学员的一致好评。

304 评论(14)

我不想说11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欢迎来做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没收财产

B、消除危险

C、暂扣许可证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3)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权力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选习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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