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娇弱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不包括代办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时空归宿
一、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 第二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受理条件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固定的办公场所;1、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上述合伙人应当具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具备依法成立3年以上,注册会计师数量不低于50名(不含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事务所商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合伙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前3年内该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设立的分所应具备分所负责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有固定办公场所。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三、所需资料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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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有限合伙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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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事务,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卡布奇诺有点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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