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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交通运输业)会计做帐流程,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1、油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5、运输途中的费用 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 ... 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另外,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预收账款---** 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物流企业的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讨论。 一、挂*经营的税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具体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域的规定和限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机动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征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征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明确:其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其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由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于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理 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索道运营的征税处理 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运输成本的管理的管理与核算 运输成本项目 1/直接人工: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助手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助手随车参与本车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直接材料:燃料/轮胎 3/其它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其它费用(车管非行车事故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过桥费轮渡费司机途中餐费行车杂费等) 4/营运间接费用:基层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有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飞/实验检验费等。
大嘴闯天下
101 1 1 现金102 1 2 银行存款109 1 7 其他货币资金111 1 7 短期投资112 1 5 应收票据113 3 5 应收账款114 2 7 坏账准备115 3 5 预付账款119 3 6 其他应收款121 1 7 材料采购124 1 4 材料125 1 4 燃料129 1 7 低值易耗品131 3 7 材料成本差异133 1 4 委托加工材料139 1 7 待摊费用151 1 7 长期投资161 1 7 固定资产165 2 7 累计折旧166 1 7 固定资产清理169 1 7 在建工程171 1 7 无形资产181 1 7 递延资产191 3 7 待处理财产损益195 3 7 待转销汇兑损益201 2 7 短期借款202 2 5 应付票据203 3 5 应付账款204 3 5 预收账款209 3 6 其他应付款211 2 7 应付工资214 2 7 应付福利费221 2 7 应交税金223 2 7 应付利润229 2 7 其他应交款231 2 7 预提费用241 2 7 长期借款251 2 7 应付债券261 2 7 长期应付款270 3 7 递延税款272 2 7 专项应付款275 2 7 住房周转金301 2 7 实收资本311 2 7 资本公积313 2 7 盈余公积321 2 7 本年利润322 2 7 利润分配401 1 7 辅助营运费用411 1 7 营运间接费用421 1 7 船舶固定费用427 1 7 集装箱固定费用501 2 7 运输收入502 1 7 运输支出511 2 7 装卸收入512 1 7 装卸支出521 2 7 堆存收入522 1 7 堆存支出531 2 7 代理业务收入532 1 7 代理业务支出541 2 7 港务管理收入542 1 7 港务管理支出550 1 7 所得税551 2 7 其他业务收入552 1 7 其他业务支出560 3 7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61 1 7 营运税金及附加571 1 7 管理费用572 1 7 财务费用581 2 7 投资收益591 2 7 营业外收入592 1 7 营业外支出经常涉及到的会计科目有这些!
穿G2000的恶魔
物流公司和生产型企业做会计基本一样,就是少两个核算科目“制造费用”、“生产成本”,期末还需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比如说,运输车辆的路桥、油费、运输部工资跟运输有关的费用就是运输成本。物流运费的会计分录:不涉及税务时,运费的会计分录:1.去进货 自己支付运费的分录? 2.去进货 对方支付运费的分录? 3.去快递公司提货,支付给会计公司的运费? 这分录又是怎么做? 回答:1、自己支付的进货运费,计入采购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等 贷:银行存款等2、进货,对方支付运费,分两种情况;一是对方付运费,跟本企业无关,不做会计分录;二是对方代垫运费,实际还是本企业付运费,会计分录: 若货款未付,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 若支付贷款,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含对方代垫的运费)3、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计入货物成本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远洋、沿海、内河、公路运输企业,海河港口,仓储企业,外轮代理企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企业。(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顺序号│编号 │ 项目名称───┼───┼────────│ │一、资产表1 │101 │ 现金2 │102 │ 银行存款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4 │111 │ 短期投资5 │112 │ 应收票据6 │113 │ 应收账款7 │114 │ 坏账准备8 │115 │ 预付账款9 │119 │ 其他应收款10 │121 │ 材料采购11 │124 │ 材料12 │125 │ 燃料13 │126 │ 轮胎14 │129 │ 低值易耗品15 │131 │ 材料成本差异16 │133 │ 委托加工材料17 │139 │ 待摊费用18 │151 │ 长期投资19 │161 │ 固定资产20 │165 │ 累计折旧21 │166 │ 固定资产清理22 │169 │ 在建工程23 │171 │ 无形资产24 │181 │ 递延资产25 │19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26 │201 │ 短期借款27 │202 │ 应付票据28 │203 │ 应付账款29 │204 │ 预收账款30 │209 │ 其他应付款31 │211 │ 应付工资32 │214 │ 应付福利费33 │221 │ 应交税金34 │223 │ 应付利润35 │229 │ 其他应交款36 │231 │ 预提费用37 │241 │ 长期借款38 │251 │ 应付债券39 │261 │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40 │301 │ 实收资本41 │311 │ 资本公积42 │313 │ 盈余公积43 │321 │ 本年利润44 │322 │ 利润分配│ │四、成本类45 │401 │ 辅助营运费用46 │411 │ 营运间接费用47 │421 │ 船舶固定费用48 │424 │ 船舶维护费用49 │427 │ 集装箱固定费用│ │五、损益表50 │501 │ 运输收入51 │502 │ 运输支出52 │511 │ 装卸收入53 │512 │ 装卸支出54 │521 │ 堆存收入55 │522 │ 堆存支出56 │531 │ 代理业务收入57 │532 │ 代理业务支出58 │541 │ 港务管理收入59 │542 │ 港务管理支出60 │551 │ 其他业务收入61 │552 │ 其他业务支出62 │561 │ 营运税金及附加63 │571 │ 管理费用64 │572 │ 财务费用65 │581 │ 投资收益66 │591 │ 营业外收入67 │592 │ 营业外支出━━━┷━━━┷━━━━━━━━附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必要增、减或合并:1.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附属企业可以相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外汇价差”科目。3.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可以增设“备用金”科目。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外购商品”科目。5.国家拨给特种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特种储备物资”科目和“特种储备基金”科目。6.经常收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存入保证金”科目。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在途材料”科目。8.根据需要,企业可以不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而在“材料”、“轮胎”、“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内分别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核算。9.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核算。10.预收、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账款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11.材料在成本中所占比重很大的企业,可以将“材料”科目分为“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等科目。1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以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13.对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经常性业务,企业可以参照相应行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科目,单独核算。14.还有其他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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