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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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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0-31 9:5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监管工作,帮助、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以下简称"质量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业内的专业力量,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和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等内容的复核,发现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行业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的自律性监管工作。 第三条 质量复核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领导。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质量复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组织开展质量复核工作。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成立质量复核委员会负责质量复核工作。第二章 被复核事务所 第五条 所有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复核。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被复核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涉嫌违规承揽业务的后任事务所:(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涉嫌违规降低收费承揽业务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性惩戒的; (五)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重要业务的; (六)其他。 第七条 年度被复核事务所名单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初选,报经质量复核委员会批准。第三章 质量复核人员 第八条 从事质量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第九条 担任质量复核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任事务所经理以上的职务;(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五)身体健康。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质量复核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质量复核人员在复核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二条 质量复核人员如与事务所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 质量复核人员对复核中了解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质量复核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质量复核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质量复核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质量复核人员予以表彰、奖励。第四章 质量复核的内容、方法与程序第十五条 质量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二)遵循审计准则情况;(三)职业道德情况;(四)其他。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当组织开展质量复核工作。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质量复核工作计划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事务所一般每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质量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质量复核的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每年的5月至11月。 第十九条 质量复核可以到事务所进行现场复核,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复核。 第二十条 质量复核应由质量复核小组实施,复核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复核人员组成。 , 第二十一条 质量复核小组具体实施复核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复核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质量复核小组具体实施复核工作前,被复核事务所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质量复核小组。 第二十三条 质量复核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质量复核工作。 质量复核应限于事务所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事务所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质量复核小组应当了解被复核事务所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事务所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对分支机构的控制)。 第二十五条 质量复核小组复核中应当关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质量复核小组可通过抽取被复核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复核事务所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审计业务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质量复核小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质量复核小组抽取审计报告的数量和类型应能够反映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状况。 第二十八条 质量复核小组一般不对所抽取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被复核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九条 质量复核小组应当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复核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三十条 质量复核小组应当编写质量复核报告。质量复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复核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被复核事务所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质量复核小组在质量复核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章 质量复核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复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复核报告。必要时, 可要求复核人员到会说明。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委员会对质量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可决定向被复核事务所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对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质量复核委员会可决定向被复核事务所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复核中复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事务所,质量复核委员会可决定移交惩戒委员会: (一)复核中发现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拒绝、阻挠质量复核工作的; (三)拒不按照质量复核委员会要求改进的。 第三十五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于每年质量复核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复核总结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质量复核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复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复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质量复核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针对质量复核中发现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执业质量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 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地区事务所质量复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会协[1996]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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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6、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12、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 ,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8151家,其中,有46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近20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人,资深会员684人,名誉会员17人。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49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0万家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2012年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509亿元,并连续多年领先全球行业的增长水平。
中注协积极探索行业管理的规律,加强面向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建设,建立完善了行业管理和服务体系。
中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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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会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财政部党组委托和财政部领导交办的职能,以及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成立于1988年11月。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国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人员超过25万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超过30万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中注协有团体会员8151家,其中,有46家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员近20万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0万人,资深会员684人,名誉会员17人。
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于包括2490余家上市公司在内的350万家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2012年全行业业务收入达到509亿元,并连续多年领先全球行业的增长水平。。中注协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并与5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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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案 一、执业质量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目的是为了推进行业自律体制的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规范执业,是行业自律性监管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主要是以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为目的,旨在及时发现和“诊断”事务所在内部管理、执业质量、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互动式的沟通、交流和探讨,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与注册会计师共同分析、化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事务所能够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有机会修正,对于保障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的顺利实施,遏制事务所无序竞争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是协会监督与服务双重功能的体现,是同行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增进了解和互相学习的机会。 二、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依据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6]27号)要求,依法对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开展行业自律性的检查工作。 三、执业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范围 执业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以及检查工作底稿格式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执行。 本年度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范围是相关事务所2006年上半年度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必要时可追索到以前年度的相关业务档案。 四、执业质量检查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由省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组采取到事务所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五、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 (一)省注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本年度检查的重点和内容拟定具体检查方案,提交秘书处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省注协监管部具体负责组织。 (三)执业质量检查共分4小组。 根据省注协2006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整体部署,我省2006年度安排对30家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的检查及复查,其中具有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2家,为工商登记和年检提供审计和验资业务较多事务所4家,新批准设立的事务所15家,对上年度被检查的事务所进行复查5家,其他情况4家。 近三年内已接受省注协业务检查、业务辅导,并未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事务所不再安排参加本年度的检查和复查。 六、检查时间的安排 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在2006年6月至10月份。 七、执业质量检查的基本程序 1.检查小组人员听取被检查事务所负责人情况汇报; 2.查阅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检查业务档案等 3.组织部分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人员座谈,并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询问; 4.检查小组汇总检查情况,归纳检查发现的问题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形成初步检查结果报告,经秘书处审议后,与事务所就检查结果交换意见。 各检查小组的交换意见纪要及事务所的反馈意见均由省注协监管部保存归档。 5.向秘书处提交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八、业务质量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检查业务档案的基本要求: 1.具有证券资格事务所抽查业务档案数,针对其从事的业务涉及业绩预警、停牌和频繁更换事务所等上市公司的业务报告; 2.中小规模事务所抽查的业务档案数,当年出具报告数的5-10%,同时满足每一位注册会计师有一份报告; (二)各事务所应向检查小组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事务所基本情况的书面介绍(包括合伙人或发起人出资情况、机构设置、内部管理、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及业务开展情况等); 2.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员名册; 3.内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标准。 九、检查结果的处理 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结果处理包括: 1.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各检查小组的检查报告及事务所提交的整改方案等资料,对执业质量、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由省注协秘书处监督其在规定时间规范整改; 对尚不构成行业自律性惩戒,由省注协监管部在日常的自律性监管当中跟踪其整改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继续对其进行复查或检查; 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者相对问题较大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移交省注协惩戒委员会进行行业惩戒; 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严重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移交厅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2.检查工作结束后,省注协监管部应当对本年度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总结,以利于完善下一年度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同时,对在质量控制、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得好事务所及其方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和交流,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 十、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应注意的问题 1.检查人员应本着互相学习的心态对待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所有的言行应充分考虑和满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 2.应当保守被检查的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抽查的业务项目所涉及的被检查的事务所的客户的商业秘密。 3.检查人员应当保持自身合理的独立性。个人的检查意见与建议应当主动与本组其他成员特别是组长沟通。交换意见时应当以检查组为单位而不可以个人名义与被检查的事务所任何人私下谈论。 4.在针对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方面的缺陷及业务质量问题、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提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时,应认真分析被检查事务所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以体现善意帮助的意愿和本检查组的水平与能力。 5.执业质量检查小组所在检查不同的事务所时,应当保持一致性的原则。检查方式方法和判断标准的一致性,以确保执业质量检查的公平性。 6.在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档案时,执业质量检查小组与被检查的事务所之间,有可能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某一审计事项所采用的重要性原则与专业判断的不同的理解,依据相关的规定进行沟通和加强研究是解决认识上的差异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