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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是一种价格行为,只能按照价格行为的特征分析其性质和作用。 有些人用管理会计的思维看待资产评估,其实两者有很多的不同,是价格核算功能和分配功能的不同表现。1、作用不同。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是以现实价格为基础,实现价格的核算功能,没有价格决定的职责。价格评估人员则是以预期价格为基础,供决策者实现价格的分配功能,为资产所有者争取最大的利益。资产价格评估虽然以财务账目为基础,但其工作范围、难度都远远超过一般的会计核算,资产评估属于价格决策范畴。2、要求不同。我国在财务会计账目处理上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要求财务人员只能按照财务的程序和规定从事会计活动,只有遵守,不能更改账面价格,不能自作主张。注册会计师也只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运用自己的知识为当事人服务,不能由主观意志决定。而价格评估就复杂得多。由于政府价格部门不可能对所有可能出现争议的相关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资产评估人员由此对资产价格评估结论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评估者属于咨询人员或者机构,只具有专家咨询建议权;如果同时又是资产所有者,则还具有资产价格的决定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以公有制财产代理人身份制定的法规,是产权所有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典范,较好的解决了国有资产评估中的问题。但是,由于房地产、土地部门的介入,这些部门以“国家身份”对专业资产评估进行“市场准入”管理,使国有资产需要进行多次评估,国有资产部门对国有财产评估的管理被边缘化,引发了对资产评估管理权的争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借国有资产评估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提出清理整顿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改制,将资产评估机构推向了市场,并要求国务院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改为《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目的是争取社会资产价格评估的管理权。但内设机构推向市场,并没有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摆脱单一所有者的形象,反而引起与价格部门的争议。同一所有者或者企业内设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具有维护产权所有者自身利益的工作性质,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但在专业部门市场准入管理的钳制下,失去了自身价值。而清理整顿中被推向市场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于其社会地位,也不能完全得到产权所有者的信任。最近,一些企业又开始内设评估机构。如:保险公司成立理赔评估部门进行损失财产评估,作为保险合同的理赔方举证,维护自身利益。如果索赔方同意就可达成协议;如果索赔方不服,则可以自行聘请其他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自己举证的证据。双方如果意见一致,也可以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也达不成协议,则成为价格有争议的事项,可以到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请求进行价格水平合理性认证,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产权所有者内设价格评估机构,与产权所有者利益一致,是产权所有者的内部行为,不能取消,也不需要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资产价格评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基于各类市场民事主体的聘请(或者委托)关系,根据特定目的,对约定财产(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社会价格评估机构一般采用合伙制。资产所有者如果聘请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则社会价格评估机构纯粹进行价格咨询服务。资产所有者如果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则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则行使代理人职责,职责范围受委托协议的限制,可以是价格咨询,也可以是代替所有者进行价格决定。社会评估机构作为价格咨询服务,不承担价格决策的责任,委托者采纳了价格评估机构的意见后,要对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社会评估机构作为代理人,并具有价格决策的职权,由此产生的后果,按照民法的规定,也应由委托人承担负全部责任。如果委托协议规定了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将由代理人赔偿时,可以追索代理人的责任。但是,价格评估与其他中介服务,如财务审计、律师、物形鉴定等行业不同,这些行业都有成型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客观标准,追索失职比较容易。而价格评估、决策涉及的社会、经济、技术问题远远大于会计或者律师,出现失误后难以判断责任归属,价格评估机构很容易以社会经济环境、信息不全或者技术方法不同推卸自身的责任,除非明显造假,否则追索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产权所有者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时,同时委托财产价值决定权,如同出卖“长子权”,风险极大。产权所有者与社会价格评估机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产权所有者对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只有选择权,没有“市场准入”管理的权力。在利益单方委托下,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信任度取决于委托者,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因为其代表委托方的利益,对第三方的公信度低。如果属于利益双方共同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的地位就发生了变化,这属于调解、处理价格矛盾,又不属于社会评估机构的作用范围。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不允许社会评估机构同时接受利益双方的委托进行价格评估。 按照《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调解处理价格争议是政府价格部门的职责。经国务院批准,价格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立了价格认证机构,履行上述职能。价格认证除与公证一样,对没有争议、或者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证明外,还具有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的功能。价格确认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定价,又自愿要求国家有关机构确认其行为合法、价格水平合理的行为;价格确定是由市场主体自愿提出要求,由国家有关机构按照衡量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原则和标准确定相应价格的行为;价格裁定是应有价格争议的市场主体双方要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价格进行裁定,处理价格争议的行为。而公证只能对没有争议的事实、或者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证明,他们不能裁定有争议的事项。律师、会计师也不能裁定有争议的事项。由于价格问题的复杂性,政府难以对所有可能出现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在放开的经营者定价中,会发生许多争议。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遇到价格争议或者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证明、请求政府价格部门进行确定、确认或者裁定时,一事一议地解决相关问题,行政费用会大幅度节省。这一职能也使各类市场主体“在不想打官司时,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在价格评估中,利益双方对价格有争议,可以提请价格部门进行确认、确定或者裁定。 1、由企业内设估价机构提供的价格结论,不能被利益相关的另一方采信的;2、由利益一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的价格结论,不能被利益相关的另一方采信的;3、由利益双方各自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价格结论不同,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4、委托方因价格评估错误对价格评估代理人追偿,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5、由非政府价格部门提出的价格评估(核定)结论,不能被当事人接受的。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可以提出由价格部门进行裁定,这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又节省时间的处理方式。处理价格争议事项,需要由利益双方共同自愿向价格部门提出,并同意执行价格部门的裁定。如果由一方提出,价格部门出具的“价格认证书”有可能不被另一方认可。提出方如果需要进行民事诉讼,“价格认证书”则可以作为举证的材料。如果法庭采信,则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另一方也可以提出异议,由法庭委托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按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规定,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行使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案件中价格鉴定的职能。价格鉴定、认证实行复核裁定制度,国家发改委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在民事诉讼或者经济纠纷中出现的价格争议,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为利益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实现机制。国家设立专业价格鉴证机构处理价格争议,调解价格纠纷,是我国的一项创造。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价格纠纷处理机制,确保了在处理价格矛盾争议时的公平、公正。

雪後Sunny
工程造价审计收费通常采用基本收费+追加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收费一般定为建设单位送审总造价的0.1--0.3%左右,追加收费一般定为中价机构审减金额的4--9%左右。
审计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工程投资中单独列支(国家财务部有相关规定)。
现在对工程审计收费标准,国家不做硬性规定,只是做指导价,具体价格可以与具体审计部门协商
但是在现在在聘请审计机构时或者签订建筑合同时,会同时约定核减比例超过一定比例后,超过部分比例部分应付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支付。防止施工单位与审计单位联合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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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个肚歪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审计收费,是指审计服务的提供方(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后,向审计服务的接受方(被审计单位)收取的用于弥补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服务提供方(注册会计师)付出的成本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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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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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傲江湖之悟空
审计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清算审计,财产转移审计,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外汇年检审核,工程造价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离任审计等,具体也可以自行百度了解,如果公司准备做审计的话,可以考虑慧运会计,他们那边的徐老师有近20年的财税经验,还是比较专业的。具体要看出哪类审计报告及公司情况价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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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实际上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还有一个好办法,你可以在支付宝首页或者vx小程序上搜索跑政通,找到审计服务,填写地址和公司信息之后,看到不同审计公司的报价,快的话3-5天就可以出具。使用起来是大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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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方式,即注册会计师以何种方式取得收入,向谁收取费用。目前,我国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是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会计师事务所付费,即直接支付方式。2、费用额度,即注册会计师应向审计单位收取多少费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确定,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各地原则相同,但缺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要求。3、支付时间,即被审计单位何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的支付时间一般是在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按照我国惯例,该支付一般发生在全部审计工作完成后。4、费用结构,本文所指的费用结构,主要是指某一客户的所付的费用占整个事务所收入的比例。在一些法律制度或行业规范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这一比例被明确规定。高于这一规定比例时,事务所将被认定为缺乏独立性。我国将“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视作“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但对具体的比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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