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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流动资产)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下面我准备了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部分的解释,提供给大家参考!
【准则原文】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流动资产的定义和构成的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报,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十分重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是小企业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加强流动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不仅有利于保证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企业流动资金的利用效果,而且有利于保持企业资产结构的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维护企业信誉。
考虑到小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核算内容较为简单,本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作了适当简化。
小企业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这里,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
一、关于正常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小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最终实现现金止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1年,在1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1年的情况,如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开发用于出售的商品房等,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的过程,往往超过1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是超过1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1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二、关于变现、出售和耗用
(一)变现一般针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
(二)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指将小企业的产成品、商品、原材料、半成品等对外销售。
(三)耗用一般指将存货由一种形态(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的过程。
三、关于流动资产的构成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四、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小企业可以对日常开支、零星采购或小额差旅费等需用的现金,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来加以控制。备用金是指为了满足小企业内部各部门和职工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暂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个人使用的备用现金。
采用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小企业,由会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笔固定金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备用金由专人经管,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有关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等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零星开支。经管人员按规定的间隔日期或在备用金不够周转时,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至备用金的规定金额。
为了反映和监督备用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小企业应在“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或单独设置“1013备用金”科目进行核算。会计部门拨付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备用金”或“备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自备用金中支付零星支出,应根据有关的支出凭单,定期编制备用金报销清单,会计部门根据内部各单位提供的备用金报销清单,定期补足备用金,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入的备用金外,使用或报销有关备用金支出时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或“备用金”
科目核算。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012其他货币资金”、“1101短期投资”、“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1221其他应收款”、“1401材料采购”、“1402在途物资”、“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异”、“1405库存商品”、“1407商品进销差价”、“1408委托加工物资”、“1411周转材料”和“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等19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1】2013年1月10日,甲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10 000元现金。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1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例2-2】2013年12月1日,甲公司核定销售部备用金定额为10 000元,以现金拨付,并规定每月月底由备有金专门经管人员凭有关凭证向会计部门报销,补足备用金。月末,销售部报销日常业务支出8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 10 000
贷:库存现金 10 000
(2)报销日常业务支出,补足备用金:
借:销售费用 8 000
贷:库存现金 8 000
【例2-3】 甲公司为临时到外地采购原材料,2013年3月5 日委托开户银行汇款100 000元到采购地设立采购专户。3月20日,采购员交来从采购专户付款购入材料的有关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原材料价款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3月28日,收到开户银行的收款通知,该采购专户中的结余款项已经转回。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汇出款项: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2)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93 600
(3)转回余款:
借:银行存款 64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6400
【准则原文】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 (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短期投资定义及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短期投资等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有时会将持有的富余资金用于对外短期投资,如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通过这种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待需要现金时即可兑换成现金。加强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小企业回报。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小企业资产按成本计量的原则,同时,为了保持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相一致,本条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计量,不考虑持有期间的市价波动,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小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对短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上要求计入投资收益但税法上允许免税的,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例如,小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或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但按照本准则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两者构成永久性差异。这一点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短期投资的特征
短期投资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投资目的很明确,是小企业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进行的对外投资,也包括以赚取差价为目的。
(二)投资时间比较短,小企业通常是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其持有时间往往会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
(三)投资品种易变现,短期投资为了能够实现及时变现的目的,通常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这些资产在市场上极易变现。这些资产既可能是债权性的,也可能是股权性的。
二、取得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通常小企业都是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在本准则中,相关税费统一是指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二)如果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属于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并且在当今社会这些信息都属于公开信息极易取得。因此,不得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即按照扣除所含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三、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取得现金股利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本企业可分得的金额,确认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
(二)取得债券利息收入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应取得的利息收入,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
四、出售短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短期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的确定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
(二)所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结转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结转: (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以比照本准则第十三条有关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结转,如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101短期投资”和“5111投资收益”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2013年3月1日, 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 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成交价9.8元,其中包括0.2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4 000元。3月8日,甲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10月25日,甲公司出售上述股票,售价为1 000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短期投资时:
借:短期投资 964 000
应收股利 20 000
贷:银行存款 984 000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
(3)出售短期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短期投资 964000
投资收益 36 000
【例2-5】2013年10月1日,甲公司购入某企业当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作为短期投资,支付价款为2 800 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0 000元。该笔债券面值为 2 700000元,票面利率为4%,每季度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购入债券时:
借:短期投资 2 830 000
贷:银行存款 2 830 000
(2)季末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27 000
贷:投资收益 27 000
(3)实际收到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7 000
贷:应收利息 2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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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外币业务部分,从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共六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外币业务的构成、定义、类型、确认计量和列报。
【准则原文】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业务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外资企业在我国内地开办外商独资、合资小企业,不断注入外币资本;另一方面,我国小企业也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实施了“走出去”战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向型企业,以出口各种商品为主。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这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
因此,外币业务已构成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业务。本准则正是基于对我国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的外币业务构成
小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实务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以外币开展的各种交易活动,如小企业向美国出口商品,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要以美元结算该笔货款。这类交易就属于外币交易。当然,不是以货币来界定外币交易,而是以交易所使用的货币与本企业记账的货币是否相同来界定。
有关外币交易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四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取得了一份以美元、日元、欧元等计价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按照当地的货币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对于这种情况,本准则不涉及,因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如果小企业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第二个原因是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本准则要解决的是这一种情况。
二、本条是本章的统领
从本准则第七十四条到第七十八条,分别按照外币的定义和选择、外币交易的构成、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
有关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准则原文】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本条主要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外币的定义
外币是相对于记账本位币而不是一国的货币而言的,比如,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通常来讲,我国小企业日常采用人民币记账,因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就是外币。如甲小企业选定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则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如果选定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则人民币、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因此,会计中的“外币”与日常生活中的外币在概念上有很大差别。
二、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通常是小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就是以人民币记账,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都按照人民币记账,也以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
有关记账本位币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五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三、外币交易的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所称外币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记账,则小企业发生的所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都是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比如,美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可能采用美元记账,那么该企业发生的所有不是以美元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包括以人民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对于该小企业来讲,都属于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大相径庭。
四、外币交易的类型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的具体形式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是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是无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等。比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国内甲小企业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又如,小企业与银行发生货币兑换业务,包括与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是将货币作为商品,以另一种货币等价来表示并以另一种货币结算,因此,也属于外币交易。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人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甲小企业从中国银行借入欧元、美元、日元等。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是指除上述(一)和(二)外,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比如,小企业接受外币现金捐赠、接受投入的外币资本等。
【准则原文】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和变更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本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及变更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基本原则: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本原则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
(二)例外原则: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本原则体现了会计法的要求,即允许小企业选择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中“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具体认定,应当主要考虑下列三个因素,这些因素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相一致。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甲公司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小企业,90%以上的商品销售收入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美元是主要影响甲公司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货币。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乙公司为工业小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厂房、人工、以及原材料等在欧盟市场采购,以欧元计价和结算。欧元是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
实务中,小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通常应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因素,而不是仅考虑其中一项,因为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是收支并存的。
(3)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在有些情况下,小企业根据收支情况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在收支基础上结合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或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
例如,国内丙公司为外贸自营出口小企业,超过70%的营业收入来自向欧盟各国的出口,其商品销售价格主要受欧元的影响,以欧元计价,因此,从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角度看,丙公司应选择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丙公司除厂房设施、30%的人工成本在国内以人民币采购外,生产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及70%以上的人工成本以欧元在欧盟市场采购,则可确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欧元。但是,如果丙公司的人工成本、原材料及相应的厂房设施、机器设备等95%以上在国内采购并以人民币计价,则难以判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选择欧元还是人民币,还需要结合第3个因素予以确定。如果丙公司取得的欧元营业收入在汇回国内时直接换成了人民币存款,丙公司可以确定其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又如,丁公司为国内一家配方奶粉加工小企业,其原材料牛奶全部来自澳大利亚,主要加工技术、机器设备及主要技术人员均由澳大利亚方面提供,生产的配方奶粉面向国内出售。小企业依据第1、2个因素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第3个因素。假定为满足采购原材料牛奶等所需澳元的需要,丁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0万澳元,期限为5年,该借款是丁公司当期流动资金净额的4倍。由于原材料采购以澳元结算,且小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即融资获得的资金也使用澳元,因此,丁公司可以澳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小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小企业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记账本位币只能有一种货币。
二、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变更也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基本原则: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应当保持稳定,这样既保证小企业会计账簿记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又方便小企业执行,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负担。
2.例外原则: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小企业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小企业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这一例外原则,小企业应当极少情况下可能会用到。
三、记账本位币变更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也就是说,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但是,小企业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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