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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滴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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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ine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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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3名以上的专业从业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代理记账人员以及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务资格。

北京市会计管理局

133 评论(10)

泷泷大魔王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报名缴费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请学员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缴费,以免错过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学习截止时间:2020年北京市会计继续教育学习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请各位学员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以免耽误其他会计工作的进行。

扩展资料: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通知

193 评论(15)

黄朱朱妈美女

关于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京财会〔2006〕1416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强会计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更新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库,提高北京市会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北京市财政局决定于2006年7月10日开始对本市会计人员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一、登记范围1、所有北京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中央国家机关、部队、铁道部及外省市已经转入本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具体安排1、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时间为2006年7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此次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2年12月31日。2、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工作。3、持证人员须填报《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申请表》,可网上填报。持申请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就近到各区县财政局及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有变更内容的要携带相关证件证明。办理地点详见附表。申请表可以网上下载,网址:。也可到办公地点免费领取。此项工作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区县财政局外,市财政局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代办。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地点区县名称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负责人东城 东城区财政局会计科 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64号 65133910(语音) 65133912 65133913 毕富安西城 西城区财政局会计科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南草场22号(西城区经济科学大学楼内) 66560173 雷湘方崇文 崇文区财政局会计科 崇文区长青园一号128室 67151133-130 祁山宣武 宣武区财政局会计科 宣武区广内大街223号(北京市回民学校西侧) 63038623 63026580 郭欣朝阳 朝阳区财政局会计科 朝阳区团结湖南里17号(团结湖大厦北京市现代商务培训中心) 85964907 李成丰台 丰台区财政局会计科 丰台区望园西里4号(丰台区社区学院院内) 63812919 63893860 63834877 杨俊杰石景山 石景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石景山区八角东路89号(石景山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88925391 王岚海淀 海淀区财政局会计科 海淀区知春东里15号楼(东门二层) 82124804 82132884 李军门头沟 门头沟区财政局会计科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51号(区政府对面) 69844198 69851547 白玉璞燕山 房山区燕山财政分局会计科 房山区燕房路50号 69346179 黄国威房山 房山区财政局会计科 房山区良乡西路14号(中华会计函授学校101室) 69385969 吴新红昌平 昌平区财政局会计科 昌平区东环路中段(昌平区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大厅) 69746311 孙士成顺义 顺义区财政局会计科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7号 69441236 崔福义通州 通州区财政局会计科 通州区运河大街玉桥西路甲53号 81514001 张晓伟大兴 大兴区财政局会计科 大兴区黄村镇西大街8号 69262601 69246760 张艳英亦庄 亦庄开发区财政局会计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一层二号服务大厅) 67886735 罗军平谷 平谷区财政局会计科 平谷区城关镇府前西街15号 69961606 李小雄怀柔 怀柔区财政局会计科 怀柔区青春路22号 69643730 69640999 徐淑云密云 密云县财政局会计科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1号 69043782 王义延庆 延庆县财政局会计科 延庆县新城街108号 69102469 69143147 吴贵生中心 北京市财会人员服务中心 海淀区阜成路81号2号楼一层大厅(北京中财社管理总部) 88110823 88110649转807或815 陈颖新消息: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延续有效期注册登记工作将延期3个月,于2007年3月31日结束。快去吧,还有几天时间了.

204 评论(12)

dapangduola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会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第八条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填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记帐。对各单位设置的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财政部门应当实行监管制度。第十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算成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计算,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任意调整成本。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财务报告,并按期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财务报告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财产物资实行严格的监督控制。第十五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其更正、补充。第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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