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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分类及确认、计量原则、财务会计报告。2、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是由基本准则而来的,主要就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的规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报告类准则。3、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制定是根据具体准则和基本准则制定的,所以它是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解释与操作性规定,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及其格式等,以利于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指导实务操作。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指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关解释和处理,同时对具体准则条款规定不清楚或者尚未规定的问题作出补充性说明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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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公司。一般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或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形式、语言表述比较符合国际通用形式,并已构成国际通用会计惯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2.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拓展资料:《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本制度。一般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的科目、报表式的规范形式则符合我国广大会计人员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和习惯,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对于会计人员的要求比准则低。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适用于小企业,具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规模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但是,有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小型企业规定还是比较灵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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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企业执行的具体会计准则包含: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拓展资料:基本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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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也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原则和会计分录方法及程序作出了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宏观,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由“会计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分录”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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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内容:
1、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2、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谨慎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共12条(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新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3、会计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即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的规定。
4、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基本准则处于会计准则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也是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的依据。
会计准则功能
会计准则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公共契约”和私人契约的复合体,政府具有一种比较暴力优势,自然获得了与管理当局缔结私人契约的地位;而政府正是在小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的私人契约衰败和缺位时才作为“替补”的,首先要做的是与股东、债权人和各位潜在的投资者缔结契约。
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会计准则首先是一份通用目的的契约,是部分地根据公共选择原理而产生的,会计准则则呈现出一种公共契约的特征。但是公共选择毕竟是少数服从多数,肯定存在着一种强权博弈,肯定有人对结果不满意,但在政府的比较暴力优势面前只能够退却转而寻求缔结私人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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