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瓜小咪咪
基本流程:凭证制单——凭证审核——记账——对账——其他系统结账——总账系统结账
支付社会保险费:
1、划出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员工保险(公司缴付部分)其他应收款——员工保险(个人缴付部分)内部往来——XX分公司(按全额)贷:银行存款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按未扣除社保费金额)贷:其他应收款——员工保险(个人部分)银行存款或现金(按其差额)
确认收入:
1、开具工程款发票时,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预收账款(之前如有预收款项)贷:工程结算收入——各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1%的税率)
2、购进工程材料时?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3、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各种税金(销项减进项)贷:银行存款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3%)
固定资产:收到购进单据——在固定资产系统“日常处理——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系统中生成凭证——月末计提折旧——与总账系统核对无误——对固定资产系统进行结账。
小规模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税率根据接的项目分简易计税3%,一般计税10%。开发票根据承接的项目 大类开 建筑服务,小类根据对方要求或者合同上注明的服务内容。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是查账征收根据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乘以所得税率25%(小微减半50%*20%的税率)。
扩展资料:
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全套账务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知网—市政工程设计院财务管理现状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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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如果是政府部门划拨的,属于政府补助,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1.收到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贷:递延收益2.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3.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逐月或年分摊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4.出售设备时,要把没有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同时转销。出售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5.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6.营业外收入 转销递延收益余额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无偿划拨:无偿划拨是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通过行政手段将目标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给并购方的产权重组行为,是当前产权交易中十分常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操作方式。 优缺点:该种方式优点是交易成本低、阻力小、速度快产权整合力度大,并购方往往会享受到当地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缺点是容易出现违背企业意愿的行政性“拉郎配”,从而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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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家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文件规定,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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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1、资本法。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2、收益法。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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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补贴收入统称为政府补助;并专设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规定如下:(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政府拨款,或者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实践中,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用财政拨款,往往是与企业自筹资金合并使用,而且财政拨款资金也可能在相关资产购置后,通过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审计确认后拨付;相关借款利息补贴款项的拨付,一般也与以上规则相同。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其起点是相关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但分配的递延收益金额未必与资产折旧、摊销相等,因为折旧、摊销计算时一般应考虑资产报废时净残值,而递延收益的分配不考虑资产净残值;其终点应是使用年限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对于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或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需要注意的是,收到政府补助,有时也可能是收到非货币性资产,应借科目则应为固定资产等科目。入账时,如果有规范票据,则按票据反映的价值入账;无票据的,则应参照市场价格入账,其后账务处理应与接受现金拨款相同。(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谓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与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合同形式,接受国家特定的委托项目,比如储备库的粮食储备,储备粮的以新粮换陈粮,企业申请从事的特殊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国家按相关合同对这些项目拨付资金,包括拨付资金用于成本费用或对这些项目进行贴息支持,以及按规定应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等。小企业收到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在收到补助时,不记入递延收益,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应取得的政府补助按合同规定应在下一个会计期间(下月)或在季末、年终拨付的,但企业按要求应在当期入账,或虽然合同规定应在当期(当月)拨付,但拨款部门因故未能在本期拨付的,小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明细科目,期后补助款项到位时,再予以冲回,以保证应收金额记入当期损益。(三)小企业搬迁时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搬迁收到政府补助款,兼有补偿和补贴双重性质,因此是一种特殊的补贴收入,会计处理上不全适用上述规定。按照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财会[2009]8号文件,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增设)。(2)对于补助拨款中属于小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业损失以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以上与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的会计处理规范进行处理。(3)小企业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并按规定使用后如有结余,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即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因此应交所得税,亦应从资本公积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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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四)五、政府补助的所得税处理 鉴于实务中遇到的几种政府补助的情况及税法的相关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一点思路:见到该类情况处理账务时,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补助的确认、再分析相关费用支出的核算,最后研究所得税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一)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根据以上准则分析,我们就先把“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排除在外,那么“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一般包括什么情况呢?本人认为:除了国家作为股东出资外,就是按照文件规定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指南”相关解释: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也就是说,有时候国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释为放弃了所有者身份。该拨款文件除了企业收到的具体文件,有时候还要搜集国家部委颁布的一些法规,以确认是否计入“资本公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视同资本性投入,财务上参照“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第十八条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第二十条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到 2010年12月31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内容:企业取得的国家指定为资本性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如属于工程项目的资本性拨款等。相关核算方法如下:(1)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2)工程项目完工,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部分,将“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计入“资本公积”的政府拨款应属于免税的范围。上述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能否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扣除第1项外,其他我们日常接触的政府补助,就是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基于此项,实际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已比较详细,但本人就实际遇到的情况做一下说明:(1)明确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如与购置资产相关的贷款贴息、用于排污、减排、降噪等环保工程的直接拨款等。由于补助与资产直接相关,收到时首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与资产使用期限保持一致进行分期确认收益,如果资产提前处置的,收益也应一并结转。个例情况:① 补贴“迟到”的现象: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摊销即可。只要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得提前确认递延收益。② 对应多项资产的情况:如政府补助对应的资产是多项,其中有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那么可以依据主体项目(金额占多数的部分)的使用期限进行分期确认递延收益。(2)明确与收益相关的补助:一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主要集中在粮食、化肥行业,一般作为递延收益,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确认;还有一种就是非定额标准的政府补助了,也就是属于非经常性的那部分,这部分政府补助区分为补偿以前和补偿以后。补偿以前的主要是税费返还、经营性贷款贴息、业绩奖励等,于收到补偿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明确补充后期发生费用的不多见,经营性贷款贴息有先贴息后支付利息的,一般也作为递延收益,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期确认。原文来自 (3)综合补助:该项可能是遇到问题最多的情况,因为国家鼓励技术更新、产品创新、技术产业化等,很多政府补助与研发有关,而研发最终往往属于资产和费用的混合体。准则讲解: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上述是我们处理的依据,那么我们就与研发有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一下探讨。关于分摊问题:一个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的主要内容用于企业技术推广,该技术核算内容已经研发成功,推广过程中仍需要根据产品对部分技术进行改进,同时购置部分设备用于产品研制和试生产,最后还要进行广告等市场宣传。那么该项补贴就会涉及再次研发、资产购置和费用化补助。如果在项目研发前已收到补助,如何区分呢?首先应全部确认为递延收益,再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分配。与设备或形成新专利相关的部分,在对应资产摊销期内分期确认;与市场宣传等费用相关的,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待项目完成后,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或验收情况,对分配情况进行复核,差异较大时予以在当期调整,但本人主张不进行追溯调整。如果金额较小或无法划分的,可以全部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项目没有明确期限且难以估计的,在当期确认。关于时间问题:比如一个科研课题,公司先期研发投入了部分人力、材料和设备,最终会形成一批产品和一项技术。研发时就申请了政府补助,由于审批原因,政府补助在研发中期或后期才收到,甚至个别情况在完工后才争取到补助。如何进行核算呢?如果在中期或后期取得,可参照上一案例,根据申请报告、预算及已执行情况进行分配,与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存货)相关的,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确认;与费用相关的,在剩余项目期内分期确认。如果在完工后才取得补助,可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或验收情况,分配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在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确认;与费用相关的,收到当期确认。如果与资产相关的所占比例不大,可简化为项目期内摊销。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区分的,计入当期损益。3.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也是公司日常核算中关注的一个要点,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特殊处理,按照其款项性质对应不同的准则进行核算即可,涉及的准则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点在研发支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的费用支出在发生时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损益,该项费用最好能够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归集统计相关数据,以备申请免税、抵税及验收所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的支出一般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待达到可使用标准后转固结算。(二)研发支出由于政府补助很多都涉及到研发支出,本次就顺带将研发支出简要提几点看法:1.研发支出最终成果多样化的情况:很多情况下,研发支出除形成无形资产或计入管理费用外,研发过程中还有可能形成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比如一个课题需要领用材料研发一种产品或生产设备,最终研发成攻了。假设日常已费用化处理,那么形成的产品(存货)如何处理呢?是否需要将部分直接相关的部分从管理费用调出,作为存货核算?目前从大多数案例看,部分仅作为备查核算,即登记一份存货备查簿。待产品销售时,直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但也看到部分企业将部分材料费转出,作为存货核算,在销售时结转至成本,但转出的材料往往很难与实际对应,大多还是自己估摸着来的,尤其遇到跨期情况时,较难说清其合理性。研发中形成生产设备的情况也类似。尚不清楚那种方式合乎法规,但后一种在研发加计扣除时将对企业产生不利。2.关于多个项目交叉问题:准则讲解中明确了核算原则: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至于按照什么标准、如何分配,我想主要参考预算、材料费、人工费等几个参数吧,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一种即可。不管是基于验收目的,还是资本化目的,也或者基于公司规范核算的目的,单独核算还是很有必要的。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五)(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所得税政策 关于政府补助的相关税费,可分几个时点:1.收到补贴时:大家对政府补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较令人欣喜的税收政策,恐怕就是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了。由于该文件较为重要,将其全文引用如下:一、对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是否需要纳税就参照第一项的三个条件就够了,由此也可见,其单独核算是多么的重要。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当期就可以免税了,但计入递延收益的部分会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呢?个人认为,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那么按照税法应该全额纳入收到当期进行核算。如果存在递延收益的,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2.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如果收到的属于不免税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在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也要对应比例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3.相关支出计入损益时: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已纳过企业所得税,那么相关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属于免税的政府补助,那么相关支出,按照上述规定,也应该进行纳税调增。我们再将免税的政府补助分析一下:相关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么涉及科研项目时,该部分也将不能加计扣除。一般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与政府补助组成,那么如何纳税调整还是值得商榷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那些支出或费用与政府补助相关。一般企业是按照补助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但并不区分资金来源,基于重要性,一般可依据预算配比或补助优先使用的原则进行划分。最后对企业会计准则中一点小小的语法错误提一下,《政府补助》准则中第四条“(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而《所得税》准则只字未提所得税减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税减免不适用本准则”。 附件:解读《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今年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财税[2007]8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就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如何协调有关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作了明确: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税款应作为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这种处理与旧准则也有区别。根据财会[2001]43号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根据本条,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与新准则形成了一项永久性差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目前税法规定的先征后返所得税情形实际很少,一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等需要,自行出台先征后返所得税的政策,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务院在2000年就曾以国发[2000]2号文《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财政部也以财税[2000]99号作进一步要求。因此,根据地方政策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不能适用本条,这里的先征后返所得税,依据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2、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必须是具有专门用途。五、正确理解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该文件,还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新准则与税法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和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同的。但财税[2007]80号文并不是对新准则与税法所有差异的协调,而只是对其中的四个事项作了明确,且这四种事项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财税[2007]80号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协调新准则与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该文只在2007年适用,它是新准则实施伊始、新税法执行之前这一特殊时期适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这一特殊时期,不同的企业会由于执行不同准则,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存在差别;3、既然该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现行税法分别有内、外资企业两套规定。从目前的行文习惯看,税法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对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范,那么对于执行了新准则的外资企业,是否适用这个文件呢?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关于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五)(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所得税政策 关于政府补助的相关税费,可分几个时点:1.收到补贴时:大家对政府补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较令人欣喜的税收政策,恐怕就是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了。由于该文件较为重要,将其全文引用如下:一、对企业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是否需要纳税就参照第一项的三个条件就够了,由此也可见,其单独核算是多么的重要。如果满足条件,那么当期就可以免税了,但计入递延收益的部分会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呢?个人认为,该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那么按照税法应该全额纳入收到当期进行核算。如果存在递延收益的,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2.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如果收到的属于不免税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在递延收益分期确认时,也要对应比例摊销递延所得税资产。3.相关支出计入损益时:如果收到的政府补助已纳过企业所得税,那么相关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属于免税的政府补助,那么相关支出,按照上述规定,也应该进行纳税调增。我们再将免税的政府补助分析一下:相关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么涉及科研项目时,该部分也将不能加计扣除。一般科研项目资金来源由自有资金与政府补助组成,那么如何纳税调整还是值得商榷的。主要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那些支出或费用与政府补助相关。一般企业是按照补助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但并不区分资金来源,基于重要性,一般可依据预算配比或补助优先使用的原则进行划分。最后对企业会计准则中一点小小的语法错误提一下,《政府补助》准则中第四条“(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而《所得税》准则只字未提所得税减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税减免不适用本准则”。 附件:解读《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于今年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出台了财税[2007]80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就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如何协调有关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作了明确: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所得税税款应作为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营业外收入”。这种处理与旧准则也有区别。根据财会[2001]43号文《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根据本条,企业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就与新准则形成了一项永久性差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目前税法规定的先征后返所得税情形实际很少,一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等需要,自行出台先征后返所得税的政策,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国务院在2000年就曾以国发[2000]2号文《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财政部也以财税[2000]99号作进一步要求。因此,根据地方政策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不能适用本条,这里的先征后返所得税,依据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2、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必须是具有专门用途。五、正确理解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正确理解该文件,还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新准则与税法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尽管这种差异和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同的。但财税[2007]80号文并不是对新准则与税法所有差异的协调,而只是对其中的四个事项作了明确,且这四种事项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财税[2007]80号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协调新准则与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该文只在2007年适用,它是新准则实施伊始、新税法执行之前这一特殊时期适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在这一特殊时期,不同的企业会由于执行不同准则,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存在差别;3、既然该文协调的是新准则与现行税法之间的差异,而现行税法分别有内、外资企业两套规定。从目前的行文习惯看,税法文件中的“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对内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范,那么对于执行了新准则的外资企业,是否适用这个文件呢?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飘零雨迹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3)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递延收益
二、购建长期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三、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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