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茫的前途
一、会计造假是指企业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做假账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的行为。会计造假的类型从会计信息反映的角度来看,会计造假表现为两种类型:会计事项造假和会计报表造假。会计报表造假是故意谎报某些财务价值,造成增强获利能力的假象,从而欺骗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相关人。会计事项造假通常旨在方便盗窃,或将公司的资产转变为个人所有或使用。会计造假的危害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很大,具体表现在:会计造假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从而导致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乃至国家相关决策机构被误导而制订出错误决策,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损害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通过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国家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个人贪污腐败行为的滋生;使尚未成熟的证券市场饱受虚假错误信息的冲击,严重误导证券投资者的行为,破坏市场游戏规则,加剧市场投机和市场波动,影响社会安定。会计造假最后所导致的结果是国家受损失,少数人中饱私囊。会计造假的形式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不注重业绩,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1.资产虚增(1)费用资产化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产品生产(或商品经营)成本或期间费用。但有的企业却将部分应该计入当期的费用计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会计科目,使得企业当期损益不实;有的企业待摊费用不及时足额摊销,而是长期挂账,将本属于期间费用的支出列作资产。企业通过将费用资产化,虚增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2)存货不实有些企业积压多年的货物,或已经淘汰过时应当报废的物资不做账务处理,或存货的现实价格(或可变现价格)已明显低于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却仍按历史成本挂在存货账上,存货价值不实,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虚增了企业存货价值。(3)固定资产价值虚假企业固定资产价值不实主要表现在折旧不足、技术进步后造成的无形损耗不计、已毁损及不可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处置等,虚增(减)企业资产。(4)递延及无形资产摊销不足递延及无形资产应当按时足额摊销,已经淘汰过时的无形资产不应当再挂无形资产账而应当将摊余价值作为期间费用计入损益。而许多企业对已经没有使有价值或已经不可能再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不做相应的财务处理,却仍然作为资产列账,虚增了企业资产。2.负债不实(1)应付款项高估许多企业的应付款项不及时或每年与往来单位核对确认清理,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的应退未退、应付未付款项普遍存在,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不包括长期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已经不存在的仍挂账的也不少见,企业实际需付债务小于财务账面债务,企业应付款项高估。(2)预提费用不实许多企业为了调节当期损益,不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预提费用,而是根据企业调节损益的需求预提,有的企业应提的不提或不应预提及多预提的不及时冲销,致使预提费用会计科目反映不实。3.虚报盈亏(1)多计收入、少计费用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将未实现的收入作为收入入账,如在服务或工程未提供完毕之前,就确认收入实现;有些企业虚构客户虚开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一些企业对已经发生的支出不计入成本,或在结转成本时不按配比原则,故意少转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及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有的企业则将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2)少计收入、多计费用企业为了达到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目的,将正常的销售特别是一些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销售,不按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确认,而是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且金额不变;有的企业则采取虚列预提费用,多提多摊费用的方法,达到虚减盈利的目的。(3)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对借入资金需按期计提利息,这部分借款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应予以资本化。有些企业工程早已完工,仍长期挂账,借款利息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同时又可以少提折旧,从两个方面来虚增利润。(4)随意调整报表一些单位为了达到一些不法目的,随意调整报表金额,人为地加大资产调整利润;或为了逃税,避免检查而加大成本费用,减小利润,如为了增大管理费用,直接在损益中多计管理费用,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增大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造成表账不符。二、会计舞弊是指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和有目的地故意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规章规范,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会计舞弊的概念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是人为达到不良目的,经过事先预谋,精心策划,运用非法手段作弊的一种故意行为。从舞弊的主体方面可把舞弊行为划分为组织舞弊和个人舞弊。组织舞弊是指组织领导人为了本单位和其成员的利益,授权有关经办人员,利用不正当和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利益的故意行为。个人舞弊是指员工私自为了个人私利利用不正当的和非法手段,损害国家、组织或他人利益的故意行为。会计舞弊的途径收入舞弊途径﹙1﹚扩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主要手段包括:销售回购、销售租回等业务确认为收入;将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发出以及收回,通过对开发票方式分别确认为销售以及购买业务;将非营业收入虚构为营业收入。﹙2﹚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主要包括:在尚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就确认收入;对发出商品以及委托代销等业务提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将向附属机构出售产品确认为收入;在客户对该项销售有终止、取消或递延的选择权时过早确认收入。﹙3﹚利用财务报表合并技术虚增收入。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我国会计准则,均以拥有实质控制权作为纳人合并范围的标准。这样,一方面,对相关公司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必须依赖财会人员的专业判断;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拉长控制链条、构建复杂的公司体系等手段,进一步“拓宽”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这些会计选择的灰色地带无疑给企业管理层实施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费用舞弊手段﹙1﹚收益性支出资本化。收益性支出资本化,就是将期间费用以及应当与本期收入配比的营业成本等故意列作长期资产,以此虚增利润。﹙2﹚费用摊提目标化。企业基于配股、增发等融资目的,或者为了迎合市场盈利预期等,常常人为调节诸如广告费、折旧费、研发费、预计损失、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的计提或推销的依据比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及推销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均可使当期费用减少或增加。非经营性损益操纵企业常常通过处置转让子公司、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整等手段制造非经营性收益,进行利润操纵,企业采用非经营性损益进行利润舞弊的手段主要如下。﹙1﹚债务重组。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及配股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准则规定,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也就是差额不计入损益。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如想操纵利润,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司对商业实质的判断也存在着一定的会计弹性,这给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留下了一定空间。﹙3﹚借款费用。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到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这样,一些企业便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打主意,以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4﹚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划分这两个阶段,因此,一些公司就可能通过主观划分,来决定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此外新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再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这也给一些公司利用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方式或摊销年限来操纵利润提供了途径。﹙5﹚政府补助。新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已发生”和“将发生”是两个不同的时态,却关系到补助的确认金额及当期利润实现程度。当前的环境之下,是否如实确认,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程度。因此,有些企业可能人为调节补助操纵当期利润。﹙6﹚固定资产。新准则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及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只要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对业绩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7﹚资产减值。新准则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回减值的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存货,其他如应收账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资产的减值准备仍可转回。因此,新准则虽然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仍给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而且,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仍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公司可能为避免当年亏损,不按规定提足减值准备,留待以后年度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达到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8﹚公允价值。新准则按照现行国际惯例将“公允价值”引入中国会计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很多处理上需要人为判断,加上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难以做到真正的公允,可能一些公司会利用“公允价值”来调节操纵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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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可能是由错误引起的,也可能是由舞弊引起的错误通常是指会计报表中的非故意错报。包括金额或披露内容的漏报。例如,报表编制过程中偶然出现的计算失误.以及在运用与计量、确认、分类、表达或披露有关会计原则时的失误等。舞弊则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会计工作中的舞弊与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涉行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管理当局(经营者)舞弊和会计人员舞弊两大类。管理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中一个或多个成员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生成或披露而发生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己或与公司外部的第三者进行串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通常是与舞弊的动机和潜在的机会相联系的,舞弊的动机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分。但经济利益驱使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原因。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时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上市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编辑本段]会计舞弊产生条件的经济学解释(一)委托代理理论与会计舞弊当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时,财产所有者不直接参与财产的运营和管理,而是赋予某一代理人(经营者1在特定条件约束下,进行财产运营和管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独立利益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私人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必然存在代人行为选择与委托人利益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存在着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出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努力经营为股东创造财富,并以会计信息形式向股东报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可以直接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约束下,他们有动机和机会通过指使会计人员舞弊来提高会计报表中的经营业绩。而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虽然也在追求企业价值或利润的最大化,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比较分散。很难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来约束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由此可见,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会计舞弊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尔洛夫在研究二手车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时,发现卖方对产品质量拥有的信息比买方更多时,就会导致出售低质产品的情况,这被称为“逆向选择” 另一位诺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则确认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为了得到更好的交易结果,会采取一些令人可信的方式将信息发布给缺乏信息的另一方。这种方式被称为“发出信号”。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往往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作为具有理性的单独个体,代理人更倾向于利用自身优势为自己谋福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也存在着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者各自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另外,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 由于改制的不规范,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未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对经营者的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问题。由于受到信息成本的约束,流通股股东无法了解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真实的经营业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并做出自己的决策。而会计信息基本上属于公司经营者的私人信息,他们既可能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也有可能在上市后为保持上市资格、实现配股筹资或免于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等目的而进行会计舞弊。[编辑本段]会计舞弊主体的经济学分析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经营者(管理当局)和公司的会计人员。前者通常是会计舞弊的策划和指挥者,后者则是会计舞弊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者。无论是管理当局还是会计人员,其进行会计舞弊都是在相关责任制度约束下的经济理性选择。就公司管理当局而言,其会计舞弊行为选择是在权衡舞弊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后做出的。假定会计舞弊的净收益Ne=R+C。公司中Ne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预期净收益,通常包括公司筹集资本的增加、经营者私人收益的增加以及因虚增经营业绩而带来的股票市值的增加等。C为上市公司舞弊的预期成本,通常包括造假的费用支出和可能受到的惩罚等。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舞弊的预期净收益Ne越大,公司经营者进行会计舞弊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公司会计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是公司的雇员。直接从事会计信息的记录和披露工作,他们的个人收益高低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是息息相关的。通常在《会计法》和职业道德约束下,他们不会主动进行会计舞弊,但如果受到公司经营者的指使和生存、就业等压力的驱动,他们才会在权衡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后作出是否进行会计舞弊的行为选择。上市公司本身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许多上市公司将无法保住上市资格或获得配股资格。难以筹集到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也不会增加私人收益。相反。如果通过会计舞弊来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可以获得比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更大的预期净收益。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公司因为会计舞弊被查处的概率不高,即使舞弊被查出,个人往往也不会因此而遭受到很严重的惩罚。在这种舞弊的预期收益大大高于舞弊预期成本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或会计人员会理性地选择会计舞弊行为。[编辑本段]外部监督主体的经济学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都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对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应该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者手中。即由公司经营者这一代理人充当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编制的会计报表,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支付审计费用等事项。上市公司通常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手段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或以利益相诱惑,迫使其就范,以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当注册会计师因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丧失职业道德,协助上市公司作弊。2001年。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审计检查 共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计调查,检查结果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涉及金额71.43亿元,共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1994年—2002年,中国证监会对负责63家上市公司审计或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比例高达50%。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取决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高低和合谋被查处的风险和处罚的力度。如果国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力度加大,就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行为。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偏轻。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注册会计师的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另一方面,即使被发现,一般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所以,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进行合谋收益通常大于成本,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编辑本段]遏制会计舞弊的途径和方法从以上可以看出,会计舞弊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是上市公司进行会计舞弊的根本动因,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高上市公司舞弊的预期成本是遏止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对策。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遏制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公司内部加强对管理当局权利和行为的制衡和约束。减少管理当局进行会计舞弊的机会。二、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舞弊的预期成本,尤其是加大对舞弊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力度,消除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需求。三、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约束和职业道德约束。政府审计机关和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再监督,对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和舞弊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增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减少其与上市公司经营者进行合谋的动机,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同业互查和进行诚信教育等方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理性地选择正直的执业行为。四、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约束。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从制度源头上控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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