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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两年三科适合什么类型的考生?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紧张筹备当中,有些考生选择两年备考三科,这个搭配方式到底适合什么类型的考生呢?快随小编一起对号入座,轻松备考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一、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和期限
中级会计师考试的三个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内通过《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科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师证书。
二、两年三科的科目搭配方案
匹配方案1: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适用人群:综合理解能力较弱的考生
建议:财务管理与经济法相结合,避开最难的科目。第一年修完这两个科目后,考生可以集中精力准备第二年最难的科目。
匹配方案2: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适用人群:计算能力较弱的考生
建议: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实务》是最难的科目,经济法的难度相对较小,两者结合会降低备考的难度。同时,对于计算能力较弱的考生,在第一年参加了实践和经济法之后,第二年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准备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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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的级别分别为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下面具体分类:(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取消)
1、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
2、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3、高级会计职称
高级考试科目:
《高级会计实务》
4、注册会计师
考试科目:
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
5、税务师:
考试科目:
《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
扩展资料:
制度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
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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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分为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初级会计师: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资格。
中级会计师: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凡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取得以上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成绩者,均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高级会计师:
需要考试和有关部门的考评才可以通过。考这些证件的同时可以考注册会计师,共考五门,连续五年通过。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会计标准等级
百度百科-初级会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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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的级别分bai别为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下面具体分类:(会计从业资格证已取消)1、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考试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2、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高级会计职称高级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4、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5、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扩展资料:制度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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