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marck66
会计和出纳不可以是同一个人。必须分开由不同的人担任会计、出纳。记账的和管理资产的需要分离。这是内控制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与出纳必须分离,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也是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
一、会计工作职责:
1.协助财务总监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对财务部门的日常管理、财务预算、资金运作等各项工作进行总体控制,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根据企业中、长期经营计划,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与控制标准。
3.根据企业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并汇总,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审批后组织执行,并监督检查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4.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
5.监控、预测现金流量,监测企业各项财务比率,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二、出纳工作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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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和会计是不兼容岗位,不能兼职。因为会计管账,对会计账簿上的记录可以控制,出纳可以直接控制现金,这样如果两个权限归集到一个人身上的话,那么就可能无法监督,把钱拿走,不入账,这个对企业来说是比较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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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违法的,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违反规定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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