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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禾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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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宝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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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提要】本章为本准则的外币业务部分,从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共六条。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外币业务的构成、定义、类型、确认计量和列报。

【准则原文】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业务构成的规定。

条文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经济日益全球化,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外资企业在我国内地开办外商独资、合资小企业,不断注入外币资本;另一方面,我国小企业也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实施了“走出去”战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小企业相当一部分属于外向型企业,以出口各种商品为主。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这是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

因此,外币业务已构成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日常业务。本准则正是基于对我国小企业的现实情况对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的外币业务构成

小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在实务中,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以外币开展的各种交易活动,如小企业向美国出口商品,按照国际贸易规则,要以美元结算该笔货款。这类交易就属于外币交易。当然,不是以货币来界定外币交易,而是以交易所使用的货币与本企业记账的货币是否相同来界定。

有关外币交易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四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通俗地讲,就是小企业取得了一份以美元、日元、欧元等计价的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小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按照当地的货币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对于这种情况,本准则不涉及,因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如果小企业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是本准则。

第二个原因是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本准则要解决的是这一种情况。

二、本条是本章的统领

从本准则第七十四条到第七十八条,分别按照外币的定义和选择、外币交易的构成、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小企业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会计处理。

有关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八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准则原文】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背景

本条主要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的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外币的定义

外币是相对于记账本位币而不是一国的货币而言的,比如,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通常来讲,我国小企业日常采用人民币记账,因此,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就是外币。如甲小企业选定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则美元、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如果选定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则人民币、日元、欧元、港币等就是外币。因此,会计中的“外币”与日常生活中的外币在概念上有很大差别。

二、记账本位币的定义

记账本位币通常是小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就是以人民币记账,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都按照人民币记账,也以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

有关记账本位币的具体解释,详见本准则第七十五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三、外币交易的定义

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所称外币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记账,则小企业发生的所有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都是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

但是,如果小企业采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比如,美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可能采用美元记账,那么该企业发生的所有不是以美元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包括以人民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对于该小企业来讲,都属于外币交易,在这一点上两者大相径庭。

四、外币交易的类型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的具体形式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是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是无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等。比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国内甲小企业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又如,小企业与银行发生货币兑换业务,包括与银行进行结汇或售汇,是将货币作为商品,以另一种货币等价来表示并以另一种货币结算,因此,也属于外币交易。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

借人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是指小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人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甲小企业从中国银行借入欧元、美元、日元等。

(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是指除上述(一)和(二)外,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比如,小企业接受外币现金捐赠、接受投入的外币资本等。

【准则原文】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解读】

条文主旨

本准则是关于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和变更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本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及变更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基本原则: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本原则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

(二)例外原则: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本原则体现了会计法的要求,即允许小企业选择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其中“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具体认定,应当主要考虑下列三个因素,这些因素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相一致。

(1)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甲公司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小企业,90%以上的商品销售收入以美元计价和结算。美元是主要影响甲公司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货币。

(2)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比如,国内乙公司为工业小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厂房、人工、以及原材料等在欧盟市场采购,以欧元计价和结算。欧元是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

实务中,小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通常应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因素,而不是仅考虑其中一项,因为小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是收支并存的。

(3)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在有些情况下,小企业根据收支情况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在收支基础上结合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或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

例如,国内丙公司为外贸自营出口小企业,超过70%的营业收入来自向欧盟各国的出口,其商品销售价格主要受欧元的影响,以欧元计价,因此,从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角度看,丙公司应选择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丙公司除厂房设施、30%的人工成本在国内以人民币采购外,生产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及70%以上的人工成本以欧元在欧盟市场采购,则可确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欧元。但是,如果丙公司的人工成本、原材料及相应的厂房设施、机器设备等95%以上在国内采购并以人民币计价,则难以判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选择欧元还是人民币,还需要结合第3个因素予以确定。如果丙公司取得的欧元营业收入在汇回国内时直接换成了人民币存款,丙公司可以确定其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又如,丁公司为国内一家配方奶粉加工小企业,其原材料牛奶全部来自澳大利亚,主要加工技术、机器设备及主要技术人员均由澳大利亚方面提供,生产的配方奶粉面向国内出售。小企业依据第1、2个因素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第3个因素。假定为满足采购原材料牛奶等所需澳元的需要,丁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0万澳元,期限为5年,该借款是丁公司当期流动资金净额的4倍。由于原材料采购以澳元结算,且小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即融资获得的资金也使用澳元,因此,丁公司可以澳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小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小企业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记账本位币只能有一种货币。

二、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的变更也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基本原则: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也就是说,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应当保持稳定,这样既保证小企业会计账簿记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又方便小企业执行,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负担。

2.例外原则: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小企业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小企业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这一例外原则,小企业应当极少情况下可能会用到。

三、记账本位币变更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也就是说,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但是,小企业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

小企业会计准则变化

155 评论(13)

帅哥小蜜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掌握这两个会计准则的异同,更好地在小企业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同方面:适用范围不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账务处理不同,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相同方面

(一)制定依据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11条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总说明第11条都要求企业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五)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1.会计科目设置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85个一级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60个一级科目,其中有58个一级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仅名称相同,而且核算内容也基本相同。

2.会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资产计价方法都以取得时发生的货币支出,或以形成前所发生的料工费支出,或以换出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存货等流动资产都要计提减值准备,并且估计资产损失的方法也相同。资产增减,负债增减,所有者权益增减,收入的分类及其确认,费用的分类归集,利润形成等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3.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如都要求定期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同时提供会计报表附注,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内容相对更为简化。

不同方面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规定每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时都要重复说明,以非货币性交易换的资产和以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写法上不够简化。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通过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较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哪些?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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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贝卡tt

新小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较原来小企业会计制度变化: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教材第六章金融资产)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教材第五章投资性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 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 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 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 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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