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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女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12月9 日,在法院组织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法院遂一审判决某公司返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05年1月受聘担任某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2007年5 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某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15万余元,要求返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裁定认为双方存在特殊劳动关系,该特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驳回了该诉请求。 2008年2月起,该公司通过书面及手机短信方式,要求毛女士来公司办理移交,毛女士回复因意外骨折无法如约。同年5 月5 日,毛女士也通过手机短信通知该公司,不愿意与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于同年5 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毛女士办理财务账册移交并返还财物。3 天后,仲裁委作出决定书,称该请求事项不属仲裁委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某公司对此不服,于同年5 月27日向法院起诉称,在毛女士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期间,占有了公司钱款13.4万余元要求返还并办理财务交接。 法庭上,毛女士辩称从未利用职务之便,扣取占有公司现金,且诉讼超过了申诉时效。 法院查明,在2007年8 月17日,该公司以毛女士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法侵占公司资金7 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一周内即答复,毛女士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2008年4 月上旬,该公司再次以毛女士任职期间虚列支出等,侵吞公司财产14万余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再次答复不受理。 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提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7年5 月11日解除,即使某公司先以一般民事纠纷时效起诉,但在收到二审法院的裁定之日(即2008年1 月18日)起,就应知道双方纠纷属劳动争议,应从该日起60天内提起仲裁,而某公司直至2008年5 月12日,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已超过了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毛女士意外骨折,并不影响公司向仲裁机关请求权利救济,公司因超过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该公司为证明毛女士占有公司钱款,所提供的暂支单、收条、付款凭证、现金明细账、员工上下班交通费明细表、提现明细表、收据、银行对账单、2006年1 月-12月现金支出汇总表等证据,均不能证实毛女士由有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某公司要求毛女士作财务账册移交的请求,经某公司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从公安机关调查获悉,保存在毛女士处有公司2006年度明细账及现金流水账,在法庭组织下,毛女士已将2006年度明细账原件交还于某公司。对于现金流水账,毛女士表示不是正规的财务账册,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所登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遗失。法院以为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毛女士处的就是公司现金流水账,现毛女士予以否认且已遗失,法院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遂法院作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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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增塑剂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3月12日在销售增塑剂产品过程中,出现了销售调拨单及销售章真实,财务专用章及增值税发票系伪造的现象,导致被骗货30吨,案值24万余元的重大损失。具体手段如下:1.一陌生客户隐匿真实情况,到公司销售公司开具了真实的产品销售调拨单,使用伪造的财务专用章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私盖印章,然后到销售处盖销售章,最后到储运车间提货,导致事故发生。2.利用财务部在三楼办公,销售公司在一楼营业,储运发货在公司后区的劣势,经过长期预谋,使用假牌照的报废车作案。骗过了公司财务部收款开发票关、销售公司对接关、储存车间发货核对关、保卫科车辆出入口验收关、齐鲁石化股份公司门卫查证关。以上几个方面充分反映出了我公司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亟待堵塞。案件暴露出的管理漏洞1.由于业务量大及从未出现类似事故的侥幸心理,主观麻痹大意,财务部与销售公司、发货处、保卫科没有建立起紧密结合的防范措施和监控网络,存在严重漏洞。不能及时沟通,只知道按旧流程办事。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2.印鉴管理失控。财务印鉴与销售印鉴缺少防伪措施,使用掌管存在漏洞,在加盖印鉴时未能得到有力的监控。3.未建立发票购入,使用,注销的登记制度。4.物流反馈信息系统失灵,对账不及时。若销售及财务、发货能及时对账,集中办公,就会及早发现问题,杜绝漏洞。5.销售人员及发货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印章方面的知识缺乏,缺少鉴别能力,提供了骗术得逞的可能。6.交接工作不明晰。在交接工作时就存在个别遗留问题,理应责成其限期查明,否则不得离岗。7.凭证单据检查工作不力。8.经过公安部门介入和初步调查,有内部人员预谋合伙作案的嫌疑。9.发现问题时追查不及时。在事故发生三天后,此事才得到证实。当时,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出现被骗巨款24万元,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相互牵制的约束机制,使之侥幸得手,猖狂作案。为此,将内控原则运用于销售业务中,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势在必行。为使内控能够充分发挥作用,设计各种控制措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职责分工原则每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必须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即企业内部必须实行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理业务的权限、政策界限与纪律规定。相互牵制原则其目的在于,利用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和每项业务由多部门、多人员处理所形成的相互牵制关系,实现内部的自动控制。例如,出纳职务与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的职务分离;钱账分管;账物分管等等。凭证制度原则1.必须设计合适的凭证格式及其传递程序,凭证则作为反映业务过程的法律事实。2.对所有凭证应预先编码,以防丢失。3.对所有凭证在入账装订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以保证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与合规性。4.为防止个别人乘虚而入,应建立及时沟通制度。核对检查原则销售开票、财务收款开票、发货、出口应实行集中办公。除凭证的审核外,还要对证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的核对检查。内控原则在销售业务中的具体运用印鉴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掌管财务印鉴,加盖时要审查有无审批手续,金额是否正确,用途是否符合规定。不得签发远期和空头支票。应更换防伪印章。核对往来账务财务负责人应指派专人随时随地与销售及发货核对账务,及时互通信息,查实原因,调整账务并催收应收国内(外)账款。监督检查制度1.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使收支业务尽早入账,不得压单;2.记账与出纳业务的职责相分离,使记账的权限仅限于主管会计,用密码的方式给予限定;3.对现金的账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和突击性抽查,查看库存的现金有无超出限额,有无挪用盈亏情况,保管措施如何。4.监督移交工作的整个过程,查看移交清单是否完整,对于遗留问题应限期查清,不留后遗症。严格交接手续1.有关人员调换岗位,须按规定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前不清,后不接。2.离职人员须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账,证、表、公章、资料及有关事项,由监交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手续。交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存档。严格发票鉴别制度具体如:相关人员应熟悉科学的发票鉴别方法,提高他们的发票鉴别能力,丰富他们的发票鉴别手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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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纳人员不登记日记帐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则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2.一人同时从事会计和出纳工作,视从事的何种会计工作,可能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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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不登记日记帐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则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律。《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出纳员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纳员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这些法规,充分发挥出纳工作的“关卡”、“前哨”作用,为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出贡献。(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是出纳员开展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实际上是赋予了出纳员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职权。例如,为加强现金管理,要求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多余的要按规定送存银行,这便为银行部门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有计划放款提供了资金基础。因此,出纳工作不是简单的货币资金的收收付付,不是无足轻重的点点钞票,其工作的意义只有和许多方面的工作联系起来才能体会到。(3)管好用好货币资金的权力。出纳工作每天和货币资金打交道,单位的一切货币资金往来都与出纳工作紧密相联,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周转速度的快慢,出纳员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货币资金使用与周转信息,也是出纳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出纳员应抛弃被动工作观念,树立主动参与意识,把出纳工作放到整个会计工作、经济管理工作的大范围中,这样,既能增强出纳自身的职业光荣感,又为出纳工作开辟了新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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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孩,认识了一个她认为可以一辈子依靠的男人。但她一直没有看清楚,这个男人却是毁了她一辈子的人。她一直死心塌地为那个人不惜牺牲自己的前途,在前几天,听任男友的指使,身为公司出纳的她,偷窃了公司40万现金。我的朋友是公司的最大股东,所以在处理上比较有发言权。在他看到了女孩父亲在最后期限前为了借钱还款不惜向人下跪时,他的心一下软了。他一向把员工当做自己的家人,出了这样的事,他非常痛心,也在自责。他说,看到那个女孩悲苦的父亲的第一眼,他的心就硬不起来了。他想听听,如果别人遇到了这样的事,会怎么处理呢?会不会放那女孩一马呢?他一点也不想毁掉女孩的未来,财务人员偷盗现金是罪加一等的,一旦报案至少要判几年。但他又因不能治那女孩男友的罪而气愤。这事,不向司法部门举报的话,好象是放过了犯罪分子,并且也不知对女孩的未来到底是利是弊。他现在就是这样做了,放过了那个年轻的出纳。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处理呢?非常想听听你们的意见。谢谢每一个看完并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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