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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会计信息作为一个对外报告、对内管理的信息系统,真实可靠是其“生命”。然而,会计行业的现实却令人担忧。作为国际公认的会计楷模——美国,接连发生施乐公司等一系列的财务造假案。我国有色金属行业首批AAA级信用企业的中国铝业,被动地卷入一桩涉嫌财务造假丑闻中,而这桩涉嫌财务造假的始作俑者,正是2007年底换股吸收合并的山东铝业,也就是如今的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通过对这些财务造假案的剖析,可以看出财务造假的特点是虚报盈利水平、人为推动股价、提高债信评级和盲目扩张,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和国家税收流失,并引发财务信用危机。税法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税法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使得其对会计信息的监督具有“刚性”。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原税法与会计的关系过度分离,削弱了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同时规定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查中,如发现交易价格不合理的,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后,有权按合理的方法重新调整交易价格。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证税款不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套对会计信息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2.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及税收优惠措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使各类企业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得到了统一。(1)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国原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的税率不一样,以致双方的财务指标没有可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在国际上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税率的统一,不但使内、外资企业的财务成果口径一致,而且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2)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新税法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 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和广告费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按职工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据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月平均工资为2077.67元,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增加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外资企业则按全额工资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以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扩大了工资全额扣除范围。原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有3%、10%和100%,但大多数企业都按3%的比例进行扣除。而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新税法规定,各类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均为年度利润的12%,既公平了税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原内资企业的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类别区分的,一般企业的广告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8%、25%扣除。而外资企业均可据实全额税前扣除。新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均按销售收入的15%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减少了扣除级次,降低了营业成本。3.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采用了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做法,也就是,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而纳税申报时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这一、两年,我国新企业所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实施,要求会计人员不断的学习、更新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会计人员在处理所得税会计时,既要掌握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又要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法规,正确处理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并能在财务报告中准确反映,这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真正实现了“两法合并”的改革。它推动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发展,为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接轨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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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四个方面:
1. 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
2. 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 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4. 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通过上述四方面的修改,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适当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据统计,这次税改,月收入38600元成为临界点,收入在临界点以下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减少(最高减少税款480元),收入在临界点以上的纳税人,税款不同程度的增加(最高增加税款1195元)。(从我省情况看,约有近900万人个税减负,约2万人税负增加。)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夜月叶耶也
对高收入人员征税问题近来成为各大媒体报道的热门话题。收入差距在扩大、个人所得税要完善、逃税者应进班房,这些议论显示出方方面面对我国税制改革问题的关注。我国税制的根本问题是经济结构与纳税人结构错位从大方面看,有两个基本趋势潜在地决定着我国社会分配的表层和税制改革的方向。一是世界性的知识革命过程中呈现的两极分化。早在10年前,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K·墨菲就通过一系列研究揭示,在当今社会里,决定人们间贫富差距的第一位的原因是由知识累积所形成的人力资本,而不是对物质资本的占有。2002年5月,哈佛大学教授P·阿格亨撰文指出了两个重要现象:收入在不同群体(受高等教育与没受高等教育群体)之间的差距在扩大;收入在教育水平相同的群体内部也拉开了距离。工资结构与技术创新过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必然扩大收入的鸿沟。二是我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结构与纳税人结构之间错位。国有经济已经不是经济主体了,但是仍然是税源的主体;非国有经济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二,而其在全部的税收贡献中,则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粗略计算发现,1999年国有工业企业产值在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30%,但国有企业上缴的国税则占全部内资企业上缴国税的66.8%。在内资企业上缴的地税中,国有企业的上缴份额也达到56%。这就是说,我国的经济结构与纳税结构是倒挂的。导致这种倒挂的根由,是税制调整的滞后。我们已经鼓励民营经济迅速发展了,但在税制上仍依赖于过去向国有企业征税的办法,目前的工商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与消费税)从本质上说,与20世纪80年代政府对国有企业开征的工商税有很大的继承性。这种税制对于国有企业来实施也许是有效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开征可能就不那么有效。要不,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会铤而走险,伪造与买卖增值税的假发票?如果不从制度上深思一下毛病出在什么地方,仅仅强调稽查和打击可能难以根本解决问题。错位主要源于营业税而非个人所得税问题今夏热衷讨论的似乎是个人所得税问题,媒体的焦点在明星、冒尖人物上。其实,个人所得税不是经济结构与税收结构倒挂的主要原因。我不否认有的特殊人物在漏缴个人所得税,也不否认个人所得税有改进、完善的必要。但我认为主要问题是税制本身天然地不能有效地向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者征税。这里最应讨论的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营业税。按我国税法,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开征的。按此定义,营业税的对象包括了第三产业的主体。第三产业在90年代的中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到2000年,第三产业的产值已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33.2%,即三分之一,而在该产业内,民营企业已经占绝大部分。营业税是按营业额核算的,可有几家民营企业会如实报告其营业额呢?餐后付账时,有几次能顺利地要到发票呢?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与激励机制有关。在美国,住店,吃饭,付款时消费者与买其它商品一样,在该付的商品价格上会加上一定比率的消费税。提供服务的企业明明白白地看到,这笔税是由消费者付的,其漏税的动力便大大下降了。在我们这里,尽管营业税也是由消费者缴付的,但这笔税(5%)是隐含在价格里面的,服务单位往往认为这笔税是企业在缴纳,由此便会助长其漏税动机。为了逃税,索性连营业额也虚报,办法是不给发票。不信你查,有几家餐厅备有发票本?我们的工商三税的设计有其道理。对于形成物质形态的商品的劳动,开征增值税;对于不形成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务,开征营业税;除此外,还再加一道网,消费税。但既然企业对消费税漏缴的动力小,为什么营业税不能与消费税统一呢?其中的麻烦有三:一是若营业税与消费税统一,那增值税也该与营业税、消费税统一,则就要改增值税为消费税,这是一个颇伤脑筋的敏感区。二是要变营业税为消费税,除非服务费降价,否则在原来的价格上再加一道消费税,老百姓难以承受。政府之所以选择汽车、金银手饰等十来种特种商品开征消费税,也是由于这些是有钱人想买的东西,在价格上再加一定比例的消费税,买者能承受。三是若由消费税来统一营业税与增值税,则会引起连锁反应,这样一来,对于直接的生产活动就都无理由征税了,这会导致许多税种的取消,税收的稽征会转向流通与消费环节,则目前的税制便要大改。任何人想到这里,都会犹豫的。改革营业税等税种,扩大消费税的征收是大势所趋但扩大消费税的征收面是大势所趋,而且对国家是有益的。而消费税扩大的趋势实质上会最终影响我国目前这种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应该认识到,增值税与营业税,又正是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者漏缴税的体制基础。不信,可以统计一下谁是购买假增值税发票的主体?至于民营企业与个人隐去、漏报自己的营业额,这是日常生活中妇孺皆知的事实。有一个谜,存在于我内心已有一年多了:说起来民营企业发展比国营企业好,可为什么在股市上已上市的民营企业的绩效一般不如国有企业好呢?股市是一道无情的坎,民营企业的声誉还不足以比过优秀的国有控股企业。而纳税表现,可能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民营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是先补缴全部税款,先让会计事务所严格查一查,这对相当一批民营企业来说,会是难以承受的“上市成本”。我并不是主张现在就大改我们的税制。税制需要稳定。与任何体制变迁一样,渐变是一种低成本的改革方式。在目前的税制前提下,可以着手做的,当然是加强对企业、个人的会计审稽与督查,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征收。但作为决策者,不妨想一想,中国的收入差距扩大难道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漏缴所引起的吗?把税收问题的注意力引向加强直接税,或对于资本所得征税,是否是正确的税制改革方向?我国的税制本来就落后于世界潮流,而最近20年来,国际上税制改革的潮流是轻直接税、重视以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这是发达国家经历了从上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初这半个世纪的以直接税为税收主体的过程后,所作出的改革。其理论依据是,当今的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垄断势力比比皆是,政府税收类似于垄断的价格加成,若政府对资本所得征税,就会在垄断价格加成上再进一步使资本品价格偏离边际成本,使资源配置愈加扭曲。这番道理,诺贝尔奖经济学得主米尔利斯教授已经讲了30年了,最近又由K·贾德讲了一遍。这对重视所得税,轻视消费税的政策与舆论导向,应该是一种严肃的警示。如果要说公平,中国最大的问题还是城乡差别。拿个人所得税来说,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若用这个标准对待农民,则广大农民不应承担所得税。但农民实质上承担了另一种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税法说明,农业税开征的理由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因而农业税是农民承担的所得税。其实,农业税是一开国就开征的老税种,以前有其开征理由,到今天每年税额也不到500亿元。理论界与政策研究部门已多次提出取消它算了。这里,只是从公平的准则出发建议取消农业税,让全民在按所得纳税这一点上实现公平。总之,我国税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应是从根本上确立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则、改变中国目前的这种税收结构与经济结构倒挂的现象。开征遗产税,扩大消费税,取消农业税,可能是近期可以做的三件事。至于打击、消除少数人凭权贵暴富,这已经不是税制改革的范围。因为征税,历来只是对合法的行为与收入开征,对于非法行为,不是征税,税制是无奈的,而要依法加以打击、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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