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江之月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行为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二)法律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会计人员有10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尚不构成犯罪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2、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尚不构成犯罪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2、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三)《刑法》第162条第二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尚不构成犯罪的1、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四)《刑法》第255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热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处理检举的部门,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是你们的会计好友-之了课堂,会计问题找我,你的专属答疑老师,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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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是指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设置会计帐簿、设置虚假会计帐簿或者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帐簿及设置多套会计帐簿的行为。2.私设会计帐簿的行为。就是指依法应当建帐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帐簿之外私自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这是对第一种违法行为的补充。俗称“二本帐”、“帐外帐”。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出具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法。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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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欢迎来做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知识点: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声誉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
行政拘留。(人身罚)
2.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罚金;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注意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往年精选习题:
下列法律责任形式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
A、没收财产
B、消除危险
C、暂扣许可证
D、赔礼道歉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选项A属于刑事责任;(3)选项C属于行政责任。
知识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权力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成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选习题: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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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违反会计法规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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