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抠脚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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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情小泰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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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准确的说法是,国家是“财政部”,各省、市、县是“财政局”,乡镇是“财政所”。

北京市财政局的办公电话如下:

会计业务(会计制度、继续教育、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咨询电话:55592327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咨询电话:55592846政府采购咨询电话:55592405 投诉受理电话:55592882纪检监察投诉电话:5559254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财政局会计业务

274 评论(14)

小年糕lc

方法是:

第一步:我们打开我们电脑的浏览器。

第二步:我们在浏览器搜索框中输入网址,比如“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业务”,选择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业务官网进去。

第三步:我们在官网中找到:“日常管理”选择"个人继续教育申请"。

第四步:我们可以看到需要登录的窗口,我们可以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

第五步:默认的密码是123456,我们可以进行更改,当然如果没有从业资格证是登录不成功的。

第六步:登录之后,我们点击从业资格证查询,就能查询到我们从业资格证的状态了。

233 评论(8)

把你的锅盖盖好

就是会计证的档案编号!要先注册,报名、交钱、确认后才可以参加继续教育!

85 评论(8)

出格范儿

北京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业务中继续教育的用户名是会计证的档案编号。继续教育所需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2、本人身份证(原件)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145 评论(11)

hanrui200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会计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单位、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遵守和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七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第八条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不得填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记帐。对各单位设置的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财政部门应当实行监管制度。第十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各单位的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算成本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核算办法计算,不得以估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预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或者任意调整成本。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财务报告,并按期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财务报告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财产物资实行严格的监督控制。第十五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其更正、补充。第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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