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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1)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
(2)分析程序;
(3)观察和检查。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但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一方面无须实施上述所有程序。
注册会计师
(1)管理层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如新的竞争对手、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新的税收法规的实施以及经营目标或战略的变化等。
(2)被审计单位最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交易和事项,或者当前发生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如重大的购并事宜等。
(4)被审计单位发生的其他重要变化。如所有权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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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获取实物证据的审计方法有A.检查 、D.监盘 。一、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一)检查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或对资产进行实物审查。(二)观察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三)询问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四)函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五)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的准确性进行核对,重新计算可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进行。(六)重新执行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原本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七)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二、审计证据的涵义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中为证明审计事项,形成审计意见而获取的凭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审计证据的涵义进行了规定。准则指出,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三、审计证据按外表形式分类 审计证据按外表形式分类,可以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 1、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盘点所取得的、用于确定某些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的证据。实物证据主要用于查明实物存在的实在性和数量的正确性,如现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2、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注册会计师所获取的各种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一类证据。它包括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要大量地获取和利用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故可称之为基本证据。 3、口头证据 口头证据是被审计单位职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提问进行口头答复所形成的一类证据。通常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会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会计记录、文件的存放地点,采用特别会计政策和方法的理由,收回逾期应收账款的可能性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口头答复,就构成了口头证据。 4、环境证据 环境证据也称状况证据,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具体而言,它又包括以下几种:(1)有关内部控制情况;(2)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素质;(3)各种管理条件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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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1)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2)分析程序;(3)观察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但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一方面无须实施上述所有程序。注意:第一,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过程中,往往将上述程序结合在一起;第二,注册会计师并非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每个方面均实施上述所有风险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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