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布拉基
你好 时效制度不是你想的那么死的 他是很复杂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这里的意思是说: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但人民法院保护权利也不是无限制的,权利人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请求保护,超过该期间后,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就是诉讼时效期间。 他是丧失实体请求权或者是说胜诉权 但是实体权不丧失 举个例子 如果一个朋友借你钱 在约定还款时间内没有还你 而且你也没有催促他 在还款时间两年后那么你就消失了对这笔钱在法律上起诉他还给你权利 法院不会判你胜利的 而他自动取得这笔钱(中国没有承认取得时效 但是不否认消灭时效)所以 虽然这笔钱在道理上仍然是你的 但是法律不会帮你讨回来 诉讼实效可以中断,中止,延长。他有强制性 法院要遵守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一)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二)诉讼时效延长的适用条件1.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合依职权确认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部地加以规定。当出现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之外的事实即特殊情况,造成权利人逾期行使请求权时,有必要授权人民法院审查是否作为延长时效的事由,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而所谓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的有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均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而最长诉讼时效则仅适用延长的规定,却不适用中止和中断。 至于保护时效 你这样认定如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那么这个时候并没有计算诉讼时效,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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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以下六种情况: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起算。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
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
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
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扩展资料: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一般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特殊的诉讼时效
特殊的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时效期间
小妖精87623
要注意是(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而不是(不作为债权请求权)。不是义务人请求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而是当初双方约定义务人承担一个不作为义务,比如说酒店跟旁边建筑的所有人约定,建筑不得超过特定高度以保证该酒店的景观。这就是不作为义务,而该酒店享有的就是“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当旁边建筑的所有人违反约定,建筑超过特定高度那天就算“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你所理解的情况,应该算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就是30页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所以理解有误,是因为你没有理解“不作为”这个概念。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没有一定的行动,但是是法律行为(可以看一下15页的沉默形式)。而且如果是你的那种理解,也会表述成“请求他人不履行债权请求权”,不会说成“不作为债权请求权”。不作为在法律上是一个特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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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债权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符合条件:客观上必须有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新增) 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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