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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尔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报考人员本人网上预约现场确认时间、按预约时间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每期700人额满为止的报名方式。报考人员首先登陆哈尔滨会计网,点击“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栏目实施网上预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报名系统)。考试期次 2010年度考试时间安排(节假日除外) 网上预报名 现场确认 打印准考证 考试 领取从业资格证书 二 4月1-14日 4月1-14日 4月22-23日 4月26-30日 5月19-20日三 5月4-12日 5月4-12日 5月20-21日 5月24-28日 6月17-18日四 6月1-11日 6月1-11日 6月17-18日 6月21-25日 7月14-15日五 7月1-14日 7月1-14日 7月22-23日 7月26-30日 8月18-19日六 11月1-12日 11月1-12日 11月18-19日11月22-26日 12月13-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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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他组织(以下统 称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会计帐簿监督管理是对会计帐簿实行统一格式、定点印刷、定点发行和规范使用。第四条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帐簿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在哈尔滨市的中直、省直单位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市(行署)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帐簿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第七条会计帐簿由省财政部门统一格式、定点印刷,扉页套印有关建帐监督管理专用章。第八条会计帐簿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本级发行单位,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点发行单位名单。第九条定点印刷、定点发行会计帐簿的单位,不得委托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印刷、发行会计帐簿。定点印刷、定点发行会计帐簿的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并办理建帐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于上一年度终结前30日内,持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更换新帐。经审核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结后30日内持打印完整的会计帐簿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每年两次办理登记手续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也可以于上一年度终结后30日内一次办理。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于30日内持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三条会计帐簿不得擅自更换;发生毁损、丢失的,应当于30日内持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四条会计帐簿的规范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定点印刷、定点发行会计帐簿的单位,擅自委托或者联合其他单位印刷、发行会计帐簿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印刷、发行会计帐簿资格。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应当申请领取有关建帐监督管理的登记证书而未申请领取的;(二)应当使用套印有关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帐簿而未使用的;(三)私设会计帐簿的;(四)未按照规定更换会计帐簿的;(五)因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名称,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而未办理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七条伪造、变造会计帐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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