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天2017
计入土地使用权成本,并按土地使用权年限摊销如果某些支出在今后重新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将再次发生,则适合于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并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内折旧完毕厂区内的道路、绿化、园林等,除了按照环保等规定必须设置的以外,一般并不是为企业获取未来经济利益所需的必需支出,可以费用化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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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土地闲置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规定秉承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精神,因为土地闲置费不是形成开发产品的必要支出,企业不能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该部分的 商品房 就应当比相同的其他商品房售价更高,因此土地闲置费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即土地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所以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入开发成本。该费用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上的原因导致开发经营安排不当造成的,因此属于企业的管理成本,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由于其他客观且偶然的原因导致的,也可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但不管何种情况,会计处理都把土地闲置费计入了企业“当期损益”。 税 法规 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土地闲置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 土地闲置费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在税前扣除时该费用应当归集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随着开发产品成本的逐步结转扣除,税会差异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 纳税人应当注意:企业日常的会计核算还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处理,当需要申报纳税时,如果对当期损益具有影响的事项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就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不能因为税法有不同的规定,就按照税法的规定去进行会计处理,那样也是违法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征用了土地,而不开发利用的话,是要被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而且也会根据土地的面积大小来进行收取,因为我国的土地是不能被浪费的,浪费土地就是严重的浪费的我国的资源,所以,在征收土地的时候要想清楚,自己到底是怎么利用这片土地,如果没有打算最好还是不要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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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征缴土地闲置费因主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时间满一年未满两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出让(划拨)地价款或转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给予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限,但延长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因客观原因暂时未能消除造成土地闲置的,在客观原因消除后给予延长建设期限一年,土地使用权人应出具书面承诺,在延长的期限内动工建设。(三)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2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前,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协议收购补偿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资金管理是什么?严格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土地闲置费征缴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将2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专项业务费用。属各区政府负责清查处理的,按30%的资金专项补助给所属区政府。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而具体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标准可以理解为以下4点:1、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已到,但仍然没有动工;2、没有规定动工的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还没有动工;3、虽然已经动工,但动工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的25%,被中止开发建设后,又满了一年的时间;4、当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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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闲置费的涉税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因此,纳税人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土地闲置国家未收回的,计入施工项目成本(在建工程等,这个要根据用途自己确定)被国家无偿收回时,可计入损益类科目(如管理费用或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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