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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根据工程计量扣质保金,属于不再返回的,冲减主营业收入;属于暂扣的,如果发票已开,计入应收账款,发票未开的,则不作账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因此,相应的因工程质量发生的质保金扣除,应该是作为合同收入的减项处理。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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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销售并超过了质保期后才确定为收入。工程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质保金不能确认当期收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建设质保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工程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土地相关政策法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甲方,一般指房地产企业)与承包人(乙方,一般指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承包人被扣留的质保金是否能够收回,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在最长不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没有出现缺陷,质保金将被退回给承包人;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否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质保金在本质上属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是承包人已确认收入的组成部分,质保金最高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3%.税务处理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向甲方结算工程款时,如果工程总价款包括质保金,也就是说工程质保金开具了发票,则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如果工程质保金没有开到工程发票中,在实际收到时缴纳增值税.具体又分4种情况:(1)向甲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2)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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