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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工作的主体有两个: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政府会计的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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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具体指一个核算单位,可以是法律主体的组成部分。例如,母公司是法律主体,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但是他们都是会计主体,都需要做账核算经营业绩。制造企业是法律主体,他里面不同生产部门不是法律主体,但同样都是会计主体。用维恩图表示,会计主体包括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会计主体的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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