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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童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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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啦C梦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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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存30年。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规定为30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预算单位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有: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决算)。

2、保管期限为25年的会计档案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税收日记账(总账)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3、保管期限为15年的会计档案有:会计凭证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会计移交清册;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库凭证;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农牧业税结算凭证;会计移交清册。

4、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有: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财政总预算保管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算、税收年报、国家金库年报、基本建设拨货款年报;税收会计报表(包括票证报表)。

5、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有:固定资产卡片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财政总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6、保管期限为3年的会计档案有:月、季度财务报告;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禁止虚假: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是会计工作的生命,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会计信息失去了真实性,不但丧失其应有的作为改善管理、防范风险、正确投资的依据的作用,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因此,对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就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内容编造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内容是实际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不符的。

所谓变造会计资料,就是采用涂改、挖补、剪接等手法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这是一种歪曲、篡改事实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就是将有虚假内容的会计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会计资料的使用者。这三种行为都属于会计违法行为,有这三种行为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会计档案的保管及销毁

195 评论(15)

谁可知心029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超过这些年限即可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是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是15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移交清册总账,日记总账 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保管年限是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 , 银行对账单保管年限是3年:月报,季报,半年报永久保存: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46 评论(9)

开心土星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21 评论(15)

方吉咕咕咕

法律分析:财务账本要保管30年可以销毁,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规定为30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相关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119 评论(14)

想得快崩溃

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2.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75 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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