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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猫也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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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期间是需要对房屋进行了解的,比如说需要了解房屋租赁费会计分录怎么做,这个主要是有一定的公式计算的,需要知道如何计算房租租赁费的问题。那么房屋租赁费怎么处理呢,下面就来具体的介绍相关的内容和小常识,让大家了解关于房屋租赁费等等的一些问题和常识内容。

房屋租赁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计提房屋租赁费的会计分录是:

计提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每月进行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房租等

贷:预付账款

二、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三、预付账款不是用货币抵偿的,而是要求企业在短期内以某种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来抵偿。

房屋租赁费怎么处理?

1.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固定资产修理费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核算。

4.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房屋租赁费会计分录怎么做呢,上述介绍了相关的内容,比如说预付款银行存款的借贷方面的小常识,都是需要大家了解的。房屋租赁费怎么处理呢,上述的这些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包括的内容还是比较多的,需要对于这些方面有大概的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租赁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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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幽百合香sj

金蝶软件就可以租赁是出租人在约定期间将所拥有的财产使用权转给承租人,并向其收取租金作为其使用代价的合同或协议。由于租赁具有将一项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融物与融资为一体、租赁形式灵活多样等优点,使其成为许多国家企业取得资产使用权的重要方式。我国按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为了满足临时需要,并没有购置目的;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主要目的,具有明显的购置特点。(一)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情况下,由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仍归出租方所有,就出租方而言,仍然保留出租资产的帐面价值,承担出租资产的折旧以及其他费用,其享有的权利为按期取得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租金收益和为承担所有权上的风险应得的报酬。承租方对租入资产不需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帐,不需要计提折旧。由于租赁合同是暂时的,一般可以由任何一方于比较短的期限内通知取消,因此,对承租人允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而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如果该项租金于租赁月份的次月支付,在发生支付租金义务的当月,应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租赁费”;如果采取预付租金方式,其预付租金应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如果采取支付押金方式,则在“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1、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该项资产所有权,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帐,将取得的融资,作为一项负债。承租方涉及的主要会计问题有:(1)融资租赁资产、负债的入帐价值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产生的负债,一般也包括这些内容。但有时,按照租赁协议,某些费用不包括在租赁费用中,如运输费、途中保险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入帐价值与负债的的入帐价值可能不一致。按照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租入资产的租赁付款额加上因租入行为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调试安装费,以及改、扩建支出的净额作为入帐价值。这一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利息费用,往往会大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这违背了谨慎原则;另外,由于没考虑折现因素,这就与在确定出租人各期租赁收益时又要考虑租凭内含利率这一折现因素的处理不一致。(2)融资租入资产的折旧及其他费用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租赁期和使用期孰短来确定折旧期限,承租人对于该资产修理费用和改良支出的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3)融资费用的分摊承租人利息支出的是折现率,<征求意见稿>没有考虑折现因素,但规定支付租赁金应从中列出财务费用部分。(4)税收优惠我国对融资租赁人减半征收关税和增值税。(5)租期满后,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可以由承租方以较低价格购买,也可以续租,也可以将其退还出租方。如以较低价格购买,在租赁开始时,其租赁费用中,应该包括这部分行使选择权而廉价购买该资产的价值;如果在租赁开始时不能确定是否会行使廉价购买权选择权的,则在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由承租人担保的租赁资产的余值。如续租,则按租赁新的固定资产一样处理;如果退还出租方,则冲减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2、出租方会计处理(1)租赁收益确认与计量租赁收益是租金额加预计租赁资产残值超过租赁资产价值取得利润的部分。<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租赁投资净额余额和租赁内含利率来计算各期租赁收益,采用等差级数法来确定。(2)租金租金是出租人得以回收的投资合理利润,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租赁期利息费及租赁毛利。具体有三种处理方法:①原价、利息和手续费一起计算。②设备价款、利息分别计算收取,另外收取一次性手续费。③租赁初始直接费用,包括业务费、佣金、调查费等,要求作为费用列支或由租赁期内收益负担。综上可见,在经营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允诺的支付期间义务一般不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为表明企业不依赖自有资产而依赖租赁资产的程度,对于租金支出,有时应在报表中予以说明。在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人将租赁业务在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帐户中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已付、尚未付项目在有关明细表中列示:出租人租赁资产应列示应收、已收、尚待收回、出租成本等明细项目,<征求意见稿>仅就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中的列示作了规定,但仍不能全面地说明情况.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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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yilianghq

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会计分录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预算收入;预算会计怎么记账?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吗?按照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来核算事业单位租金收入,那新政府会计制度设置的“租金收入”岂不是多余??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 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2。 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 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 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 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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