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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二、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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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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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减免税。 (一)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这里所说的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这里所说的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这里所说的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这里所说的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这里所说的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上述所说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和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财税字[1998]096号文件规定,对于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予以免税: 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是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照章纳税。 (二)住房买卖的减免税优惠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凡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户口的职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待遇,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而且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再次购买的住房和第一次购买的住房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因为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其原有住房丧失,因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征收机关可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按照国税函[1999]845号文件规定,对三峡库区移民买房,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政府征用减免税优惠 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原有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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