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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喷喷的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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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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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 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发包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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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吉咕咕咕

可以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对于发包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的建造如果采用出包方式,应通过“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且企业与承包单位结算的工程款,应通过该科目核算。但是预付工程款项不通过该科目,应通过“预付账款”科目。(2)待摊支出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3)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支付工程价款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办公楼”,贷记“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办公楼”转入“固定资产-办公楼”科目即可。 固定资产移交时的入帐凭证,应该有足以证实该固定资产可控财产的书据,比如出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及产权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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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得快崩溃

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实践中,缴纳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包方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缴纳。目前,采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分析采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时,承包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一、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工程分包后,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发包方为取得代扣手续费收入,普遍采取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按结算价款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应将分包方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方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根据发包方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与施工企业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处理。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和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的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二)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施工企业的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一致,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的各个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时,应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三、案例分析甲公司标中一项高速公路建造工程。工程项目包括一座长度为1600米的隧道和2800米的路基。总造价为12600万元,其中,隧道8100万元、路基4500万元。工期为30个月,经发包方同意,甲公司将路基分包给乙公司施工。结算工程款时,由发包方代扣“两税一费”(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为3%),工程按期完工。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如下:(一)税务处理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包方按总承包金额12600万元代扣甲公司的税金及附加393.12万元[12600万元×3%×(1+1%+3%)]。发包方代扣税金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分别按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8100万元(12600万元-4500万元),开具252.72万元[8100万元×3%×(1+1%+3%)]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按乙公司4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具140.4万元[4500万元×3%×(1+1%+3%)]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作为甲、乙公司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入账。(二)会计核算(1)甲公司完成隧道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6480万元: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480万元贷:原材料等 6480万元(2)乙公司完成路基验工计价4500万元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 4359.6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路基(分包税金)140.4万元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4500万元(3)向发包方验工计价时: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 12600万元贷:工程结算 12600万元(4)发包方代扣“两税一费”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7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3.7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1.34万元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393.12万元(5)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12206.88万元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业主)12206.88万元(6)代扣乙公司“两税一费”时: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分包单位)140.4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3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1.3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05 万元(7)支付乙公司工程款时: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乙公司)4359.6万元贷:银行存款 4359.6万元(8)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隧道收入、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隧道 648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 162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 8100万元(9)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路基收入、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路基 4359.6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140.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隧道 4500万元(10)计提税金及附加(只计算完工的隧道部分)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隧道 252.72 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43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2.43万元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7.29万元(11)工程完工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冲销结平。借:工程结算——隧道8100万元工程结算——路基(分包)4500万元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隧道(成本项目)648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路基(分包成本)4359.6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隧道)162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分包毛利) 14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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