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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坚持依法记账依法记账是会计保持其行业价值的底线。根据法律事实记账,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提供具有法律证据力的财产权利和业绩信息,是会计的法定职能。递延所得税的相关记载行为缺乏公信力,在证据力上应当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会计账簿的篡改应当依法被认定为违法行为。3.2会计立法应当尽量缩小与税法的差异众所周知,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功能。企业若顺应税法的引导,则其会计处理可与税法完全一致否则,会出现一过性的分歧,但这种分歧不会也不应成为常态。近些年来,会计规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引进境外“先进经验”所致。税法一贯采取尽可能包容下位法的立场,有时甚至到了全盘接纳的程度。然而,境外会计规则却一再挑战税法的容忍极限,其结果是,税法最终断然否定了明显违背税法原则的会计规则。会计规则与税法之差异只应是不期然之结果,而不应成为会计法规追逐的目标。就立法技术而论,税法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立法论证所做的规定,而很多会计规则却是由境外公共会计师行业径行发布的,根本就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论证。3.3采用应付税款法列报在应付税款法下,会计报表中所列报的所得税,就是根据税法要求计算的所得税,这样就可保证会计报表更容易被读者理解。作为对比,纳税影响会计法是一般报表使用者所无法理解的( 只有洞悉预期算法的人们才能领会其之所以然) ,不但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甚至连报表编制者也不理解递延所得税有何裨益。[ 4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倡导会计规则与税收法规各行其是的“分离论”在理论上不成立,在实践中行不通。解决这一困局的治本之策是,立法机关严格要求企业按照依法记账原则记载企业的真实纳税额,让最大多数的会计报表读者了解企业的法律事实和真实业绩。同时,对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信息诉求,允许在会计程序之外以披露的方式予以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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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一)基本概念模糊且缺乏一致性所得税会计准则没有对其概念的具体、清晰的阐述和解释,只有对具体准则的明确表述。这让人们很难琢磨所得税会计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概念。不仅没有对所得税会计做具体的解释,其他相关概念即使有所赘述也是晦涩难懂。例如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回收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都是计税基础,但是对这两者的定义不在同一个角度上,语言运用就像是臭婆娘的裹脚布――又臭又长,且没有逻辑性。所以,整个准则读起来是生硬的,理解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二)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过多缺乏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由财政部制定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地位要高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前者是对宏观方面的征税情况的考虑,而后者是对微观方面的行为的规范。所以,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是有很多差异的。在制定准则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差异。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没有考虑到与税法的平衡。它只是一味地强调会计准则的技术特征,使得税法和会计之间差异过多,对基层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三)会计准则过于复杂企业缺乏应用动力我国目前还处在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因此所得税会计准则只要求在上市公司实行[1]。在这样的情况下,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中小企业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由于中小型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就是纳税,所以他们往往会选择简便容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型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上,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少数人会选择债务法。国有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同样是应付款税法占据半数以上,其次是递延法,少数人会选择债务法。这表明大部分企业都更愿意理解和接受应付税款法。那些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企业多是上市公司为了遵照规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贸然行进,只会提升企业转变的成本。(四)会计和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低制约我国会计发展的瓶颈是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我国当前会计人员素质现状令人担忧,首先,会计人员只是结构失衡。其次,业务素质较低。再者,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最后,法制观念淡薄。合格的会计人员应该能够理解并有效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会计人员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对于纷繁复杂的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要能作出及时判断。税务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同样不可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指导有利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很少有懂得会计和税法的专业人员,更别说对会计和税法的使用。这使得企业面临所得税处理上的问题时,无法及时得到税务部门的解决和建议。二、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对策(一)相关概念的一致性首先要明确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概念,且不可含糊其辞,应该清晰明了、通俗易懂。完善其他相关概念时,应尽量使用专业术语进行堆砌,更不可生搬硬套他人的做法,借鉴别国的相关表述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国人能正常理解和接受的定义。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概念,可以给出通俗易懂、内在逻辑一致的表述[2]。还是拿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来说,它们其实就是税法上的资产和负债的概念,在收付实现的制下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就是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这样定义与全责发生制下的资产定义和负债定义相对应,不仅通俗易懂,还能防止混淆。(二)合理处理税会差异 激励企业自发利用平衡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和使用所得税会计准则。税务机关的研究人员要加强与会计研究人员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只有二者共同研究探讨,才能实现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的协调。在不可平衡的情况下,可遵循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如对重要的差异采用纳税影响法,对不那么重要的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3]。(三)提高会计和税务人员的素质在信息化时代,会计人员首先要有会计信息化的观念。其次,从业资格证是前提,这是对会计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此外还要还应增强对审计、财政、金融、税法、经济管理、法律、外语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以便及时掌握国内外会计相关方面的动态,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面的方针政策。税务人员同样也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懂得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运用,熟悉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这样,在面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时,税务人员就能够及时给出建议,及时处理问题。 综上所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还存有一定的问题,如基本概念模糊且缺乏一致性、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过多缺乏平衡、会计准则过于复杂企业缺乏应用动力、会计和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低等。因此,在完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对策方面,首先就是相关概念的一致性,其次是合理处理税会差异激励企业自发利用,最后是提高会计和税务人员的素质。
柳絮天涯
【摘要】在国外,所得税会计理论已经经历了一段长时期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各国也有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来规范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实务。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借鉴了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适应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趋势;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体系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自身特性。尽管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务实践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巨大的挑战,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和适应期。在这一阶段,无论对我国会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关键词】资产负债表;税会差异;会计制度;公允价值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处理的新规范企业所得税会计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行为进行规范。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的处理采取了与旧规范完全不同的方法。二、新会计准则目标影响税会差异处理的方法目前,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会计准则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需要,在会计目标方面有了创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将会计目标明确规定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三、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处理税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处理税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观”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收益来源于企业资产价值的增加或负债价值的减少,可进一步认为是企业净资产的增加额。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利润代表净资产的增加,亏损代表净资产的减少,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报表;与此相适应的收益观是全面收益观,即收益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和未实现的收益。在此观点下,要求企业提高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恰当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不高估资产价值;要求企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全面反映现时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四、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问题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确定其暂时性差异。所以,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确定也是税会差异处理的核心问题。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其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列支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了税会暂时性差异的相关概念并规定确认暂时性差异。对企业而言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产生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应确认为资产,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应确认为负债,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应计原则,因此,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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