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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孔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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馋猫也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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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农业银行后孟储蓄所原会计陈某某挪用公款案,陈在担任后孟储蓄所会计期间,通过吸收客户存款,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入账,截留客户资金90余万元,供他们搞赢利活动,最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还有台儿庄区闫埠矿原财务科科长兼会计提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泥沟镇计生办原出纳员周华贪污案、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农技站原会计刘某某贪污案、台儿庄区化肥厂原会计贾某某贪污案等等,他们大都在财务上采取收入不记账或者重复记账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饱私囊。另外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相勾结大肆侵吞国家资产的也不少见,例如,枣庄市造船厂原厂长蔡某某和该厂会计孙某合伙贪污案,他们相互勾结,随身携带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打着国有企业的旗号,大肆骗取银行信用,侵吞金融资产,供二人玩乐享受;台儿庄区农业发展银行行长赵某某、副行长孙某、魏某与本行会计科科长辛某相勾结,将我区粮食系统、棉花加工企业支付的上千万元利息,采取收入不记账或做假账的方法,将上千万元利息收入非法转出,用于违规购置(配置超标轿车)、私分、挥霍,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大量的这类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问题,财务人员及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犯罪已不可忽视,特别是二者相勾结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纸厂成品纸仓库从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间,与账面核对发现亏损3000多吨,价值700余万元,究其原因就是财务部门和仓库部门从来不对账造成的,再加上仓库存保管员更换频繁,账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库单丢失严重,根本也对不上账。会计部门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单位领导人也不过问,丢失、偷卖等现象相当严重,结果致使3000多吨纸,价值700多万元白白流失了。700多万元在我们经济欠发达区,能办多少事,何况一个企业?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在财务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财务人员、仓库存保管人员份内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谈何管理?创新?在实践中,企业管理松懈还会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级拨款、虚报冒领、私分公款等犯罪。 (摘录)

会计贪污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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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幽百合香sj

(一)购入固定资产常见舞弊购入固定资产常见的舞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付款中的舞弊,另一个是收物中的舞弊。1.付款中的舞弊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昂贵,不同的供货商可能提供不同的价格,其中,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有时相差悬殊,这时,以最低价付款,以最高价要求对方开票,可以由采购者吞并两个价之间差异。另一种情况是,由购买方多付购物款,由供贷方多给回扣(现金回扣,不在票上反映,不打条子和收据)。可以看出,在购入固定资产环节的付款中舞弊,在一定程度上是供货方与购货方相关人员串通所引起的,这使查证工作具有较大困难。此种舞弊,应重防轻查,所谓“防”,是指建立市场信息搜集与采购分离制度,建立双人选购制,建立招标购建制度,建立购买与付款职责分离制度,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防患于未然。对付款中舞弊的查证,首先需收集当时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对市场多种价格的平均值进行测算,然后据以评价被审查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格;如果价格差异较大,则有舞弊的嫌疑,应通过内查外调进一步查实。内查,主要是找执行购买业务的人员个别谈话,询问主管领导的看法,同时,对票据的真实性、票据上金额与付款数额的一致性进行核查。外调,可以查阅供货方发票存根联与购买方所收发票正本金额是否一致,了解销售的一般折让与回扣,并对原购货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以获得真实信息。2.收物中的舞弊常见的问题是,所购固定资产质量比较低劣,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效率、加工精度等处于下等水平。、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供货方的欺诈;购货人与供货方串通提供低质量的固定资产;购货人因缺乏技术知识而未觉察到固定资产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属舞弊行为,后一种属于过失;第一种行为在检查前可能已显露出来,毋需查证,检查人员主要是查证上述第二种行为。对供货方与购货人串通而购入低质量固定资产的舞弊进行查证,应做好下述工作: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质量等级;最好是找有权威的外部机构执行鉴定;审阅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对合同的质量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评判;以固定资产质量鉴定书与合同规定质量相比较,找出质量的差异。询问购物人发生差异的原因,询问供货人并要求退货。如果缺少合同,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很小;如果供货方已撤销或逃跑,取证也将失去线索。对于购买低质量固定资产的当事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二)自制自建固定资产常见舞弊自制自建固定资产需单独计算成本,一般发生舞弊主要集中在费用的列支上,以下问题应重点关注:1.私票公报以给私人买物的发票,在公家(企业)账上报销的行为屡见不鲜,尤其是许多单位基本建设自设一套会计账簿、独立计算工程成本的情况下,极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在目前,公款大吃大喝,有许多是真正私人名义上的宴请;给单位购的物与给个人购的物实难分辨;查处私票公报有相当多的困难。当购货获得发票时,检查人员应拄意有无验收凭证、入库凭证,如果是不经入库即领出,应查看有无领用凭证。对报账的控制程序应予以关注:谁经办,谁审批,谁领用物品,是否严格分开。当分工没有体现人味牵制关系原理时,舞弊的可能性就会增大。对那些自买自报自用的购物凭证,应作为重点检查,对实物的去向,也应迫蠢,以防止公物流失。2.虚支贪污在不少单位的基建账上,能够发现许多不规范的开支,细查原始凭证,白条居多,而且手续也不齐备。如送礼金、折扣、咨询费、公关费等,不一而足。可能的情况是,钱并未真正付给要付的人,实际上是采用虚列支出的形式加以贪污。对虚支贪污的查证。往往普遍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如:赠送礼金时不可能让对方签收,甚至有些赠送本身具有行贿的性质,即使是追查到了某些个人,对方可能矢口否认。目前,也有一些单位采用赠送购物卡、实物券形式搞公关,这些卡与券被发送人截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虚支贪污的查证,一是查对外关系中的开支标准问题;尽管不同的对象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但这些标准总应是一定层次领导开会确定的,应查有无多开支的问题;二是查报销支出的经手人是否在两人以上,如为一人则具有私吞截留的可能性,可以查询有无证据可证实支出确实发生;三是查有无单位领导签字批推,如无领导授权,则可能属于私自列支。,应在查实后予以追回。(三)租入固定资产常见舞弊1.虚构租赁因从固定资产实物上不能直观地识别产权关系,虚构租人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借以骗取租金的现象常常发生。企业经常以支付租赁费的名义,向某气虚设或关联企业付款,然后从此企业套取现金,或列入小钱柜用于职工福利、公关消费和供领导挥霍,或由个别人私分贪污。查实虚构租赁的舞弊,首先应查证租赁合同。如无租赁合同,则疑点甚多,可考虑向出租固定资产的一方发函进行询证;为了避免被查企业与另一虚设或关联的企业串通;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查询;其次,是采用现场盘查租入固定资产的方法,确认租赁业务的可靠性;如有必要,还可私下采访设备使用者、设备管理部门知情者等,以获得真实情况。如能确定存在虚构租赁的舞弊,则可以进一步追查虚列租赁费的问题,甚设法追回。2.多付租金在计算列入费用的租赁费时,企业有意多列,导致“其他应付款”将多计部分挂账,到租期将满肘,将该账户积累下来的多列租金从“其他应付款”账户转出,开出某个人收款的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予以贪污。此现象表面看是多付出了租金,实际上是通过多列租金贪污公款。对此现象的审查,可采用以下方法:查阅租赁固定资产的合同,从合同上测算出每月应负担的租赁费,再查看每月此租赁固定资产实际在费用中列文的租赁费。,如果两者相符,说明不存在多列租赁费问题;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则说明存在多列租赁费问题,这时,应追查到所记费用账户的对方账户(一般是“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记入贷方),询问多列支租赁费为何付给对方单位,或者查证往来账上给对方单位的实际付款数是多少,如果多列支数仅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求尚未付款,可要求企业予以冲转当年费用,调整账项;如果已支付,应追查付给何人,并要求企业追回此笔多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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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yilianghq

几十万已经能判无期了,这个数一定是死缓。不过现在中国的法制是不可能的,一般判个死,缓一下,减几年,估计20年吧,如果不死,都应该会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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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璞小熊娃

一、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49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会计出纳。 犯罪嫌疑人马某,50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副经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36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2009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南京市纪委找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到总公司办公室谈话。在谈话中,王某交代了路桥公司私设小金库的事实,并让其妻从家中送来了他制作的记载小金库帐目来源及大致去向的U盘,以及存放小金库资金的银行卡。纪委当即追问小金库的明细帐目,王按照事先和马、陈窜通好的,向纪委谎称帐目已被销毁。谈话结束后,陈某、马某、王某随即聚在一起商量,陈某提出帐册不能留要处理掉,马、王均表同意,于是连夜由驾驶员孙冬成(已取保候审)开车带上述人员到王某家中取得小金库原始凭证后又开车至奥体中心向阳河工地,由陈某、孙冬成将凭证拿到工地民工锅灶上烧毁。 上述销毁的是二处市政重点工程的小金库明细帐,在1年多时间内,仅这二项工程,路桥公司通过向其水利总公司虚报预付工程款的手段,多次从工程队提取现金达465.2万元,其中用于业务招待费达100余万元;业务餐费达40余万元;项目部奖金、加班费达134万余元;有关人员奖金、加班费达37万余元;交通、通讯费达24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罪种,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的小金库帐目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其理由主要为:路桥公司的小金库资金是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方式套取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它不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对小金库的资金是否必须做帐并保存,不应作扩大化的解释,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犯罪。这种意见也同意第一种意见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分析意见,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司法机关对相关受贿案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查处,从而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案件查处活动,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这种意见认为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仍是公款,路桥公司是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的,也就是说公款仍在公用,理应将该款项的有关会计凭证依法保存,所以犯罪嫌疑人销毁的会计凭证理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本案犯罪嫌疑人销毁了400多万元的原始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三、笔者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中小金库的会计凭证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负有保存会计资料义务的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一)》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放到了《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法律要求设立规范的公司、企业会计账目,并依法予以保存的目的在于准确反映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备随时查核,并依法予以监督。"小金库"的设立隐匿了公司、企业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以此规避国家对其正常审核与监督,为法律所禁止。但"小金库"会计资料与公司、企业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了公司、企业特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是应当依法保存的。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企业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因此,这种行为正是刑法修正案特别立法所打击的对象。 本案中销毁的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款项性质为公款,路桥公司的小金库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本单位的资金而设立的,其性质归根到底仍是公款。作为国有公司南京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机构的路桥公司是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的,也就是说公款仍在公用,只不过是路桥公司在超越职权范围之外掌控该部分公款,形式上的违法不能掩盖其公款公用的性质。透过小金库本身的违法外表,这部分公款仍应受到有效地监管,路桥公司理应将该部分公款的有关会计凭证依法保存。这些会计凭证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而不能仅考虑该款项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就认为它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销毁的是400多万元的原始会计记帐凭证,而原始凭证是最能清楚地反映一个单位资金进出、走向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通过将小金库资金帐目凭证销毁的方式,来掩盖其对内乱发奖金,对外大肆请客送礼,造成国有资金大量流失,非法获取建筑工程等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之销毁一般的会计资料行为,无疑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如果说销毁普通的会计资料行为尚且构成犯罪,而销毁"小金库"的帐目原始凭证的行为却仅仅因为"小金库"本身的违法性而导致不能定罪,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这无疑是在鼓励犯罪分子放心大胆地挥霍、侵吞国家财产,从而为各种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论从法理分析还是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属于刑法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2)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了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必须在司法活动开始之后,即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立案以后,而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是在纪委对违纪案件调查阶段,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共同犯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 注: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罚金三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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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晚风blue

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数额在200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扩展资料

案例:会计出纳合伙贪污公款200万 获贪污罪被判刑

公司会计出纳合伙贪污公司公款,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以贪污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各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苏某某受中山市财政局阜沙分局、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委派,负责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工作;卢某某受工业开发公司聘请,负责该公司出纳工作。

期间,苏某某、卢某某经密谋后,结伙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工程款发票、篡改报销金额后入账报销等手段,侵吞阜沙工业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2265112元,并平分上述贪污所得款项。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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