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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定20X7年末,P公司发现了如下会计差错:
1、20X7年,P公司发现已于2006年出售的产品错误地记录在20X6年的存货中,金额是87 000元。P公司20X7年的会计记录显示营业收入为5 800 000元,营业成本为2 500 000元(包括期初存货误计的87 000元)。
2、20X7年末,P公司发现,于20X4年初开始建设的一建筑物直接相关借款费用被费用化。根据规定,与该建筑物建设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该建筑物正处于施工阶段,将交付P公司使用。
P公司已将20X6年发生的借款费用20 000元以及20X6年以前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40 000元费用化。在以前年度,就建造建筑物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均已费用化。由于建筑物尚未使用,P公司还未对其计提任何折旧费用。
P公司20X7年的`会计记录显示,该年财务费用为400000元,包括当年应当资本化的利息费用20 000元,所得税影响为6 600元。
假定上述事项均发生在所得税汇缴清算之前,由于会计差错导致的所得税变化应当补交和允许抵扣。P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P公司按10%计提盈余公积,假定在上述年度P公司不存在股利分配事项,公司没有公开交易且不披露每股收益。并且假定20X7年度利润表列示的数据为上述差错发现前的数据。要求为上述前期差错编制调整分录。
1、对比较报表前期(20X6年)发生差错的更正(单位:元,以下同)
①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 000
贷:库存商品87 000
⑦调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 7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 710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 29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 290
④调整利润分配的有关数字 .
借:盈余公积 5 829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 829
2、对比较报表前期以前发生差错的更正
对20006年以前的累积影响(调整列报前期最早留存收益)
净利润增加(40 000-13 200) 26 800
对20006年的影响(直接调整比较报表项目前期金额)
利息费用减少 20 000
所得税费用的增加 6 600
净利润增加 13 400
20X6年留存收益增加40 200
(1)对比较报表前期以前差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留存收益。
借:在建工程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 2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4 120
盈余公积 2 680
即调整20X 7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上年年末余额”项目下“会计政策变更”项目所对应“上年金额一栏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栏,调整金额分别为2 680元和24120元。
(2)对比较报表前期差错的影响直接调整比较报表项目前期金额。
①记录利息费用的调整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000
②调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 6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 600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 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 400
④调整利润分配的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3400
贷:盈余公积 1 3400
如果上述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其会计处理同前期差错更正完全相同。
3、调整会计差错对20×7年当年的影响
(1)对结转成本差错应编制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87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7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8 710
贷:所得税费用 28 710
(2)对借款费用差错应编制调整分录。
借:在建工程 20 000
贷:财务费用 20 000
借:所得税费用 6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 600
上述调整后,将相关的数据过入利润表的本年金额栏。如果差错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现,则利润表项目的更正应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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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会计政策包括: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即入账原则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即计价方法3、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按照上述,逐项进行分析。分析提要:1、分析背景介绍(分析企业、分析目的、分析方法等)2、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分析(不同的计价方法对成本利润的影响)3、计价方法分析(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4、可变现净值的利用,跌价准备确定对利润的影响等5、建议6、结语具体分析可采用对比法、因素法、百分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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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会计政策变更包括: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收入的确认,借款费用的处理和合并政策。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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