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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缴费时间为2022年1月5日至1月24日14:00,届时考生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缴费。逾期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已在网上报名但未成功缴费的,视同放弃考试报名。缴费之前,请考生仔细核对本人所有报名信息,缴费一旦成功后,不能修改原报名信息。
三、初级报名流程
我省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资格前审”,即在报名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1.信息采集或变更。未参加我省信息采集的,或已信息采集但需要补充完善报名信息的考生,需于2022年1月20日前登录安徽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通过“信息采集”或“信息变更”办理。
信息采集或变更后,需及时关注审核结果。逾期未采集或变更的考生,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2.信息审核。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及时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和信息,于2022年1月2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的审核。
3.报名注册。所有考生需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按照提示进行注册。
4.资格判断。已在我省进行信息采集的考生,注册后可直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选择报名省份“安徽”,全国报名系统会自动判断并提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资格判断不通过的考生,因信息采集填报错误,需于2022年1月20日前登录安徽省财政厅“会计管理”网页,通过“信息变更”补充完善报名信息,经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登录报名。
5.报名缴费。资格判断通过的考生,根据要求上传照片,填写有关信息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报名结束。报名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4日14:00,逾期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6.报名确认。网上缴费支付成功后,应重新登录全国报名系统查看是否显示“报名成功”,打印并保存好“报名回执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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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对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或者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二)管理或者指导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三)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四)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六)负责会计证管理工作;(七)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八)管理其他会计事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有关机构和人员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的经营计划、业务计划、基建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检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拟订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具体办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经营状况;(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会计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和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不得一人保管和使用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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