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迷秋途
因为会计和税法上的抵扣限额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抵扣限额是以当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计量基础。职工福利费:14%、教育经费:2.5%和工会经费:2%200*14%=28、200*2.5%=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调整后的税额就是:35-28+(10-4)-5=8万元
KellyYin0816
您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注意,是必须同时符合!关于第二点,很多人问到,2017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证书能申领吗?有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之前取得的证书应该都不能算数,这个政策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是为了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通知指出,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业内人士认为由此可见补贴应该是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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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三项经费计提标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当期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作为三项经费计提标准。 2、企业应当按照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的计提标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职工教育经费。3、个人独资企业可参考:财税〔2008〕65号。4、相关税法: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也就是说,新准则下福利费通常据实列支,期末补提。同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三项费用分别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三条规定在强调“三费”扣除标准的同时,也强调了一个据实扣除的原则。这三项费用如果实际发生额低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只能以实际发生额列支;实际发生额高于扣除标准,所得税前就以扣除标准列支,不同的是,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实际发生额超过标准的部分当期得对应纳税所得额做纳税调增处理,而教育经费超标准的这部分发生则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实践中,三项费用实际发生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设置明细),贷记银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明细余额进行计提,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或教育经费),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和扣除标准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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