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乐你不乖
你的分录原理是对的,但暂估只有一次,不能所有的业务都要去暂估。暂估的原因在于月末尚末收到供应商发票,而采购的钢材已入库(或视为已入库)。同时,你不能停留在数量的差异,这种差异已反映在你委托收回的库存材料或商品中了。所以无须针对这个差异进行单独的帐务处理。这是不需要的。

雨丰是小兔
一、购货的磅差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有个合理区间如在合理区间内可不用找对方补货(亏吨),超出则要找供货方补货或重开票。 二、如果是在合同规定的合理区间 1)出现涨吨,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按发票数量入账, 2)如果亏吨,也按实际数量入账,金额还是发票金额,领用时按月摊出所亏数量即可 3)库管按实际检斤填入库单没错,但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可按财务要求更改入库单数量,仓库可备注此情况,如不听找主管领导,因为磅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经领导同意双方约定好的。你不可能让对方改发票,只能这样处理,在增值税上也是无问题的 如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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