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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与泡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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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zhong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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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中级会计考试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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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作号

1、会计职称每年的合格率初级30%中级20%,中级职称考试有点难度,只要努力,学习方法得当,应该好考得,分会计事务、经济法、财务管理,事务方面,认真看书,吃透教材,学会总计和归纳,书就会越看越少。我举一个例子来说,现在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自从公允价值出现后,债务重组,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等都应到公允价值,那债务重组来说,以前的债务重组收入资本公积,现在计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国家鼓励母公司豁免上市子公司的负债,注入优良资金,是股市想着良性方向发展。根据营业外收入的定义你可以归纳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项目: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处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等。2、学会计最基本的是要掌握会计准则,理解会计准则,所有的准则都是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服务的,如银行,债权人公司管理层等等。举一例说明,公司一笔应收账款5000万元,已经估计可收回5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要提取坏账准备4500万元,你没有提取,假设你的应收账款总额为6000万元,由于你没有提取坏账准备,资产负债表资产虚增了4500万元,实际上只有1500万元,这样会误导使用者,别人以为你的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非常多,足以偿还贷款、购货款等等,另外虚增利润4500万元(一般没有人愿意和亏损、临近亏损企业有经济往)来。3、经济法要理解熟悉教材,考试的时候客观题60-70分,主观题也不需要用书上的原话解答,只要理解就可以了。4、所有的会计政策和制度都是为报表的使用者服务的,例如提取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冲销,目的就是害怕企业计提秘密准备,操纵利润。在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报表长期投资、会计政策变更等等都是重点章节,在掌握教材的基础上,做一定量习题,通过考试是没有问题的。会计的重点章节每年都是不变的,关键看你能否掌握和理解。6、经济法需要理解记忆,客观题非常多,我考试的时候,经济法客观题75分,会计客观题45分,当时会计实务客观题我得了43分,可想而知,很容易就及格了,所以只要你把书看懂,理解教材,做一定量的题,及格是非常容易的。7、财务管理公式较多,在熟悉教材的基础上要熟练掌握,并能准确记忆,否则,虽然你会推到公式,但考试的时候再推到一遍,浪费时间。会做的等于不会。8、总之,三门课程都需要在熟悉教材的基础上做一定量的习题。9、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成功,祝你考试顺利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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嗷哟嗷哟

这个就得靠自己努力了 加油

316 评论(10)

垫块砖一米三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每年大概9月份左右考试,需要在两年之内通过三科。相对来说,注册会计师难度更大,每年10月份考试,需要在五年之内通过6科,涵盖的知识面更广。

129 评论(11)

食客小蒲

Cpa知识神且广

323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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