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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第一节 流动资产第七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八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第十一条 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第十五条 存货发生毁损,处置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节 长期投资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第三节 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第三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三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确定。(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第三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第四节 无形资产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第五节 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水云间秋忆
第一章总 则 >>返回页首<<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监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资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 计 核 算 >>返回页首<<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需要输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佥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俄语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 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向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返回页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 计 监 督 >>返回页首<<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招待的朴互监督、朴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 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 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 位的下列实施监督: (一)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 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四条 依法对有关单位的 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返回页首<<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 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人 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阳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输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返回页首<<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以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诉;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沿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个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俄语、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衽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返回页首<<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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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整理
会计基础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之一,你知道会计基础都有哪些知识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会计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论
1、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2、会计按报告对象不同,分为财(国家)务会计(侧重于外部、过去信息)与管理会计(侧重于内部、未来信息)
3、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核算(基础)和监督(质保),会计还有预测经济前景、参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的职能。
4、会计的对象是价值运动或资金运动(投入—运用—退出<偿债、交税、分配利润>)
5、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会计主体(空间范围,法人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持续经营(核算基础)、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必要手段)
6、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基本分类,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大会计要素。
7、会计等式是设置账户、进行复式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的理论依据。资产=权益(金额不变:资产一增一减、权益一增一减益同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第一等式也是基本等式,静态要素,反映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依据)收入-费用=利润(第二等式,动态要素,反映经营成果,编制利润债表(损益表)依据)取得收入表现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发生费用表现为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金额变华:资产权益同增、资产权
第二章、会计核算内容与要求
1、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款项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等。
2、收入是指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和损失,费用是指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是按一定的产品或劳务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是判断经营成果及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3、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
4、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三章、会计科目与账户
1、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
2、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是合法性、相关性、实用性。
3、账户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用于记录经济业务的。
4、会计科目(账户)按反映业务详细程度分为总账和明细账。按会计要素不同可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损益。
5、账户的四个金额要素及关系: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
6、账户的基本结构包括账户名称(会计科目)、记录业务的日期、凭证号数、经济业务摘要、增减金额、余额等。
7、账户分为左右两方,哪方增加,哪方减少取决于账户性质和记录的经济业务,账户余额一般在增加方。
8、会计科目和账户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分类,两者口径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开设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载体和具体运用。无科目,账户无依据,无自由式户,科目无作用;科目无结构,账户有一定格式和结构。实际工作中,科目和账户不加以严格区分,相互通用。
第四章、复式记账
1、复式记账按照记账符号不同,分为借贷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增减记账法。
2、借贷记账法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借贷哪方登记增加与减少取决于账户性质及结构。
3、资产、成本、损益(费用)增加为借,减少为贷,负债、所有都权益、损益(收入)增加为贷,减少为借。
4、资产类账户: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权益类账户: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贷方)+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
5、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6、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发生额试算平衡法(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余额试算平衡法(全部账户的借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试算不平衡,肯定有错;试算平衡,不一定正确(重记、漏记、借贷方向错误、科目错误)。
7、会计分录指对某项经济业务事项标明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三要素:账户<科目>名称、金额、借贷方向)
8、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一借一贷)和复合分录(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多借多贷)
9、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要求:同依据、同方向、同期间、同金额
10、总账(总括记录业务)对明细账具有统驭控制作用,明细账(详细记录业务)对总账具有
补充说明作用总分类账户金额=所属明细分类账户金额合计
11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应交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得税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等于净利润
第五章、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2、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3、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4、原始凭证(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购销合同、各种申请单、银行对账单、债权债务对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不能作为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按照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凭证。按照格式不同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区分: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差旅费报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6、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名称、日期、单位和个人、内容、金额
7、原始凭证填写时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8、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后,应在有关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的戳记。
9、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10、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11、记账凭证按照使用范围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为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为现金和银行存款>、转账凭证<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列方式分为单式凭证和复式凭证
12、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多张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一原始凭证需编制多记账凭证的,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其原始凭证附在哪张记账凭证下
1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填写错误的,重新编制。
14、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经济业务,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制收款凭证。企业采购报销差旅费填制一张收款凭证和一张转账凭证按照填。
第六章、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记录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和依据。
1、会计账簿按照格式的不同分为两栏式、三栏式(现金、银行日记账、总账与大部分明细账)、数量金额式(原材料、包装物、库存商品)、多栏式(借方多栏式<物资采购、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贷方多栏式<应交税金、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借贷多栏式<本年利润>)按照用途的不同分为序时账(普通日记账,特种日记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分类账(总账、明细账)、备查账(租入固定资产登记簿、委托加工材料登记簿、住房基金登记簿)。按照外形的不同分为订本账(现金、银行日记账、总账)、活页账(明细账)、卡片账(固定资产卡片)
2、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
3、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4、红色墨水(红字冲销、多栏账中,登记减少数、三栏账中,未印余额方向的,登记负数)
5、过次页与承前页
6、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扉页、账页
7、登账:现金日记账是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提现)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是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收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存现)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总账是根据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或汇总记账凭证登记的。明细账是根据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8、对账的内容包括账证核对(账簿与会计凭证)、账账核对(总账与总账、总账与日记账、总账与明细账、明细账之间核对)、账实核对(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额、债权债务明细账与对方单位的账面记录)
9、错账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结账前,发现账簿记录有错误,记账凭证无错误)、红字更正法(记账后,发现记曲凭证中的科目或金额多记)、补充登记法(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金额少记),以前年度凭证有错,蓝字填制一张更正。
10、“本月合计”字样,下面通栏划单红线;“本年合计”字样,下面通栏划双红线。
11、总账、日记账和大部分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固定资产明细账不需每年更换新账。
第七章、账务处理程序
1、常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主要有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基本的账务处理程序)、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和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其主要区别,即各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登记总账依据和方法不同。
2、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特点:详细记录经济业务、能反映科目对应关系、便于查账、程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该账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量较少凭证不多的单位。
3、汇总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特点:能反映科目对应关系、了解业务来龙去脉,便于查对科目、不便于分工、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当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汇总转账凭证(每一贷方科目分别设置)的工作量较大、该财务处理程序适用于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的单位。
4、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特点:减轻了登记总账的工作量、可做到试算平衡(本期借、贷发生额合计)、简明易懂,方便易学、不能反映账户对应关系、不便于查对账目、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记账凭证较多的单位。
第八章、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或核对,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2、按财产按清查的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财产清查的按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3、现金采用实地盘点法来确定库存现金实存数;清查时,出纳必须在场,但不得由出纳亲自清点;现金盘点报告表(盘点人与出纳共同签章)
4、银行存款通过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原因:未达账、单位记账有误、银行记账有误、单位与银行双方记账有误)。
5、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查询核实)的方法进行核对。
6、实物清查(数量和质量)方法实地盘点法(逐一盘点法、技术推算法、抽样盘点法)清查时;实物保管员必须在场;盘存单(盘点人员与实物保管人员共同签章)
7、财产清查经批准处理后的账务处理(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盘盈处理盘亏处理(赔偿:其他应收款)现金营业外收管理费用入固定资产营业外收营业外支出入原材料项目盘盈处理盘亏处理(赔偿: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管理费用(正常)用营业外支出(非常)基他应收款(赔偿)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3、会计报表包括基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
4、年度、半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静态报表)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编制而成的,分左右两方,左方为资产项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大小排列);右方为负债(按清偿债务的先后排列)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利润表(反映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动态报表)的格式主要有多步式利润表和单步式利润表两种。我国企业的利润表采用四步式报表(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第十章会计档案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二份),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由出纳保管)。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3年、5年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15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会计移交清册25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标记、拆封和抽换。
4、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的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第一章】
1.会计的基本职能: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2.会计核算的环节:确认、计量、记录、报告。
3.会计核算的工作:记账、算账、报账。
4.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关系:会计核算职能和会计监督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核算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监督就失去了依据;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只有核算、没有监督,就难以保证核算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5.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6.会计核算四项基本前提之间的关系:会计核算的四项基本前提,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系。具体地说:会计主体确立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确立了会计核算的时间长度,而货币计量则为会计核算提供了必要手段。没有会计主体,就不会有持续经营;没有持续经营,就不会有会计分期;没有货币计量,就不会有现代会计。
7.会计要素共计有六项,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会计要素表现资金运动的静止状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项。第二类会计要素表现资金运动的显著变动状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费用和利润三项。
8.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前两者是由企业所有者直接投入的(例如溢价发行股票),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所实现的利润留存企业所形成的部分,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又统称为留存收益。所以,也可以表述为: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等。
9.收入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关系:收入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部分收入还债),最终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10.费用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关系:费用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广告费,部分欠款)最终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1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或:资产=权益
【第二章】
1.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特定主体的资金运动,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包括六项:
(1)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核算、财产清查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三章】
1.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2.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和损益类五大类
3.会计科目在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
4.“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统称为会计账户的四个金额要素。
5.会计账户的标准格式中,包括下列项目:日期、凭证编号、摘要、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
6.会计账户与会计科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联系:二者都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科学分类,口径一致,性质相同,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也是设置账户的依据,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没有会计科目,账户便失去了设置的依据;没有账户,会计科目就无法发挥作用。(2)区别:会计科目仅仅是账户的名称,不存在结构;而账户则具有一定的格式和结构。会计科目仅说明反映的经济内容是什么,而账户不仅说明反映的经济内容是什么,而且系统反映和控制其增减变化及结余情况。会计科目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开设账户、填凭证所运用;而账户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某一具体会计对象的会计资料,为编制会计报表所运用。
【第四章】
1.所谓的记账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在账簿中登记经济业务的方法。按其记录经济业务方式的不同,记账方法可以分为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
2.与单式记账法相比,复式记账法具有以下特点:
(1)由于对于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同时登记。因此,通过账户记录不仅可以全面、清晰地反映出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还能通过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全面、系统地反映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2)由于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后,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在有关账户中进行登记,因此,可以对账户记录的结果进行试算平衡,以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
3.一笔会计分录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会计科目(账户)、记账符号、金额。
拓展阅读: 会从会计基础知识点
一、会计档案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2)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交接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重点)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4.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7.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8.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9.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和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3)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关派员参加监销。
(5)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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