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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工作有会计初级职称会计证仍然需要办理调转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分两步: 第一步,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原财政部门。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第二步,到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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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调转等级的,1、省内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档案调转 由本人提出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身份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调转手续,并填写一式三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调转专用),然后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在30个工作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省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档案调转 调转材料同上,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必须由调出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开具(加盖公章)。为确保万无一失,打电话咨询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局的电话咨询下检举外地调入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需申报以下材料: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有主管部门,则还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2、提供与表格中所填写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3、原颁证部门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原件;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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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级会计职称证书是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证书,在全 国 范围内通用。初级会计考试是全 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 事 部、财 政 部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初级会计证持证人员跨 省使用证书时,应当登录所在地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
根据你的情况,虽然有会计证书,但异地未结转,也未参加继续教育,所以要赶紧办理在工作所在地的信息登记工作,咨询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到当地财 政 局所属的会计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然后参加继续教育。
2.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也就是说取得会计证当年不用参加继续教育,次年必须进行。而没有会计证但刚参加工作的学员也是次年进行继续教育。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 国 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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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员在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应当持下列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4.调入地的工作证明(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其中跨省转入本市的工作证明,应当载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邮编、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及“该同志属本单位员工,从事……工作。特此证明。”字句,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作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发生变化)(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应当持下列材料: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调入地工作证明(工作证明应当载明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邮编、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单位经济类型及“该同志属本单位员工,从事……工作。特此证明。”字句,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作单位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因本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4.本市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因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三)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办理调转的,还需持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述材料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办理调转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办事指南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申请条件(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办理期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受理机构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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