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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台X机器的可变现净值=2.7-.1=2.6万元低于其生产成本2.8万元.所以.材料应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材料的可变现净值=(2.7-.1-1.6)*100=100万元材料的成本=120万元.材料应计提减值=120-100=20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20贷:存货跌价准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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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二、发生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等三、收到清理收益:借:银行存款等贷:固定资产清理四、结转损益:1、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2、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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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补充相关: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需要判断:(1)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材料的成本)计量;(2)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材料的成本与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提示】对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和披露,而不是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二)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2.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归纳】签订合同的用合同价格,没有签订合同的用市场价格。(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1.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2.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如果某一类存货的数量繁多并且单价较低,企业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3.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四)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1.存货计提减值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2.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在对该项存货、该类存货或该合并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借:存货跌价准备贷:资产减值损失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已对其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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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的生产成本=2.8万元/台市场销售价=2.7万元/台所以,要对材料计提减值准备。X机器的可变现净值=(2.7-1.6-0.1)*100=100材料减值准备=120-100=20分录为借:资产减值损失20贷:存货减值准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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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固定资产净损失,账务处理如下:1、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3、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库存现金计提税金:4、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结转损益:(1)若是盈余: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2)若是亏损: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扩展资料资产净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加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合计数。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上市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盘亏抵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的列支范围尚不明确或责任尚不明确的各种流动资产毁损或盘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之规定,对于前述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之规定,企业将遭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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