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尔西爱吃鱼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第九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九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七月紫梦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在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合营企业。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合营企业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营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合营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会机构和帐簿必须设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必须在本企业进行。第五条合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规章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六条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第七条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缴足各自的出资额,并及时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第八条合营企业应按《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第九条合营企业应按中方职工人数向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粮油、房租、文教、卫生、交通、优抚事业等各项补贴,缴纳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六十元。随着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变动,合营企业缴纳的国家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作相应的调整。第十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合营企业租用国内其他单位建筑物等,需向出租者交纳场地使用费,再由出租者按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缴纳。第十一条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规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企业亏损外,经企业董事会决定,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励、购建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等项开支。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分别掌握使用。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购建的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由企业工会负责管理。职工使用合营企业购建的住宅,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房租,房租收入要单立帐户,用于职工宿舍的维修,不足部分,可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支出。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合同规定用于再投资部分除外)。但未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和查帐报告的,及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十三条与华侨、港澳地区客商合资经营的企业,亦按本办法办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