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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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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第七条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第八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第九条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第十条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第十一条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第十二条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duduzhu1986
法律分析: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考注册会计师。但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参加考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建立我国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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