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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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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山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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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管理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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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鱼左倾45

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一、学历教育 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 1、 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 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 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 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 1、 学习时间。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 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相关法律知识等。 3、 学习方法。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 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 学习要求。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所长办公会议制度为了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从本行业实际情况出发,特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 所领导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会议内容 1、 研究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合伙人)、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决议; 2、 汇报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和进度,安排部署业务工作计划; 3、 研究提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案; 4、 研究提出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意见; 5、 研究解决执业过程中发生或遇到的各种情况、问题,协调解决内外部各种矛盾; 6、 研究决定业务拓展方案和实施方法; 7、 其他重要问题。 三、 议事原则及其他 1、 会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与会者意见集中决定相关事项。 2、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所长(或所长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况即时召开。 3、 会议应有专人作记录,以供备查。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禁语一、文明服务用语: 1、 请; 2、 您好,请坐; 3、 请稍等; 4、 请多提意见; 5、 对不起; 6、 麻烦你; 7、 谢谢; 8、 没关系; 9、 再见,欢迎下次光临; 10、请问办理什么事; 11、对不起,让你久等了; 12、对不起,麻烦你跑了几趟; 13、你的XX项目填写有误,请重填一下,谢谢; 14、对不起,电脑出故障,请稍等; 15、很报歉,由于XX原因,你要求办的事暂无法解决,请见谅; 16、对不起,你要办的事还需要补充XX资料,麻烦你补一下,谢谢合作。 二、服务禁语: 1、 我不知道; 2、 我不清楚; 3、 不归我管; 4、 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 5、 没看见我正忙着吗? 6、 急什么,等着; 7、 电脑故障,不能办理; 8、 我解决不了; 9、 不是这里的,到那边去; 10、谁叫你这么晚,明天再来; 11、怎么这么迟,都下班了; 12、有意见找领导去; 13、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么样; 14、我没空; 15、还没上班。注册税务师奖惩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作用, 明确注册税务师的职责,提高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务所可从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注册税务师奖励基金。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 1、 对改革事务所经营管理,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执业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 在对外服务和具体执业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 在对外接待和工作中,服务(工作)态度良好,为事务所在社会上创造极佳影响者; 2、 发现质量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 3、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有显著成效者。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受到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外罚的,事务所应即暂停执业并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由事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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