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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有:法律主体(公司、行政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企业内部进行独立核算的某一个单位或一个特定部分。二、说明。1、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即会计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发生的经济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2、一般而言,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1)例如,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必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集团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它却是会计主体。(2)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amy20060207
事业单位、分公司、生产车间、销售部门都可以作为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定义:
会计主体 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时采取的立场以及在空间范围上的界定。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
四类主体:
一是会计主体是能动的认识和改造会计客体的“会计人”。
二是单独进行核算的经济实体(企业)。
三是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单位。
四是指具有独立资金和经营业务,单独进行核算的单位。
会计人:
作为会计主体的结论并不能否定其他主体的存在。所有者和债权人是投资主体、企业是经营主体,“会计人”是会计主体、其他各类信息使用者是接受主体,我们不能混淆各类性质不同的主体,主体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主体间性的关系,他们在会计活动的全过程中相互联系,而且他们的主体性具有不同的内涵。
会计上的主体间性与哲学上的主体间性相比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化死搬硬套。哲学上的主体间性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交往问题,其实质就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类的关系问题,主要解决人与人交往中的伦理问题,因而是一种交往理性。
会计的主体间性并不是简单的人与人的现实交往问题。会计面对的是一种跨时间、跨空间的不对称交流,这是一种时空错位的交往类型,即会计主体与其他相关主体的非共时性沟通。会计也属于人文科学,其本质是“理解”,这种活动指向由符号构成的语言世界,而不是现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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